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魏素娟 黄国艳
鲜红的锦旗,放大打印的感谢信……5月16日,陶先生带着精心准备的“礼物”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交到了法官柳成功手上以示感谢。
“合议庭耐心听当事人陈述,深入调查,公正执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秉公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看着感谢信上的文字,柳成功和同事心头一暖。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历经波折最终迎来圆满结局。
时间回溯到1998年5月,陶先生购买了宾阳县城一套60平方米的一层楼住宅,并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20年6月,陶先生前往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却被告知房屋所在土地属于划拨性质,需要完善相关手续才能办理。
带着疑惑,陶先生向宾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相关申请。很快,该局答复称,其房子登记时手续不全,档案登记类型为划拨性质,如需办理出让手续还需要重新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我当时已经缴过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宾阳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让陶先生更为困惑,他记得当年办理转户手续时,按规定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400元,于是他坚决不同意重新缴纳。然而,宾阳县自然资源局表示,当初收取的2400元是土地转让收益金,并非土地出让金,且地籍档案中没有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2021年6月,陶先生将宾阳县自然资源局起诉至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宾阳县土地管理局在地籍管理档案中对陶先生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登记为“划拨”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这一登记,并判决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将其登记为“出让”。
案件判决后,宾阳县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先生要求更正涉案土地使用权类型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遂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陶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4年5月,陶先生向自治区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柳成功和同事发现,陶先生当年缴纳2400元的发票明确记载为土地出让金,但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发放给陶先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明确土地性质,由此产生争议。
纠纷已持续20多年,历史档案和证据材料收集难度大,双方分歧大,该如何妥善化解纠纷?
在进一步走访了解中,柳成功和同事发现宾阳县内同类情况涉及土地1000多起,其中,200多起在变更登记为出让土地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并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
为了更好解决纠纷,柳成功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沟通协调,并由审判长带队来到宾阳县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宾阳县分管副县长、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等参加协调。
经反复沟通、多次论证,宾阳县政府最终形成会议纪要,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认本案可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如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期限自1998年起算;如按现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期限自补缴之日起算;日后再有此类案件,均按此办理。
据此,法官再次组织陶先生和宾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陶先生当初缴纳的2400元为土地出让金,可按照现行补办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期限自1998年起计算。困扰陶先生多年的难题终于得到解决。
“调解一案,化解一片。”自治区高院行政庭庭长禤达宇介绍,这起案件的化解,为该县1000多宗类似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避免产生新的纠纷,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深化实质解纷导向,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