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闲思笔记
□ 张亮
我有在手机上写文章的习惯,概因喜欢利用琐碎时间记录偶然所思,随手发挥比较方便。近日翻看手机备忘录,竟然发现好多残章、断章。有的是因为过了彼时彼境,情绪已不在,似无接下去的必要;有的是当时觉得有理,过后稍加论证,立论被推翻;有的则纯属懒惰,题目是好的,但俗务繁忙,未及补充完整。几年下来,积累了数十篇之多。
残章虽不完整,但有它独立的价值。看过不少古人和今人出版的断思类的文集,读起来也蛮有趣。省去了很多啰嗦的废话,纵然少了严密的论证,但作者的文墨省略处,却也是读者的遐思之处。
这也是留白的意义,此处的残缺勾连着他处的繁荣。譬如,倘若生活处处严丝合缝,则连崖缝里小树都会枯死,哪里有什么生机可言呢?作为法律人或者以法律为业的人,自然而然就想到了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道德经》云: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这句话深奥至极,我能在心中体会,却始终无法用准确的语言来翻译。大体可以是:天道无所不在,虽宽疏却不放纵。
后来的《魏书·任城王传》将其写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失”与“漏”之间,反映的态度差距很大。“不失”说的是不追求,万事万物无论如何,有天理兜底,不至于极端;“不漏”似乎是主观追求,作恶者终将难逃天理惩处。
纵然于此,古人还是强调重视“疏”的。“疏”就是间隙,是空白。天网恢恢,但是不可能网尽人间事,这为人间百态、活色生香留下了余地。
今人则把古人的话直接改为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改动是不甚恰当的。古人讲的是天道公理,是自然法层面的。而“法网”指的是现实社会的规范之网,是否应该“恢恢”,是否能做到“疏而不漏”是值得怀疑的。
从民间的角度出发,这反映了人民朴素的美好愿望,是对正义不会缺席、终将到来的期盼,值得肯定。但如果社会治理者也认为“法网”应该“恢恢”且“不漏”,则步入了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近日,某地大学生在事业单位招录中,因存在虐待动物被学校处分的情形而被取消了录取资格。社会舆论普遍支持该单位的做法。但也有一些人认为我国没有反对虐待动物法,该单位的做法缺乏依据。搜索一下互联网,竟然也有专家起草出了反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稿。
视频时代,某些博主为了博眼球,经常将自己踩踏动物、虐杀动物的视频公之于众。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难道对这些人就无计可施了吗?非也。法律的留白处,并不是真空地带。社会共识、公德、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也是约束社会的基本力量。因此,上述用人单位可以旗帜鲜明地以违反公德为理由拒绝招录,而不必过于在意是否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
本文无意就虐待动物问题进行专门论证,但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现在总有人试图将社会生活中的不完美与法律的不健全联系在一起,意欲构建一个面面俱到、不留死角的强制规范型社会,认为只有法律在场,才能获得足够的安全感。
法律之美、法治之善,不在于规则之多,而是法律疏密得当,与社会生活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因应。
法律之“疏”,首先在于必须给道德留下空间。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党和国家对于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和领域早就有清晰的认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一些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对于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可以给予引导和惩戒。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
社会实践中,法律往往容易越界,侵入道德的领地。因为,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强大的公权力保障,而道德实施的力量相对薄弱。对某一领域实施法律管控,也通常意味着相应的权力与利益。在某些领域,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够明确,需要谨慎评估才能得出结论。越了界的法律,通常会沦为道德宣言而无法执行,失去权威性和严肃性。
法律之“疏”,也在于给社会留下足够的活动空间。国家的诞生,是公民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交由国家行使,管理公共事务及促进公共福祉。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是国家诞生后永恒的主题。公民能实现自我管理的领域,法律应当保持谦抑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提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这一战略部署,为自治留下了空间。
法律之“疏”,还在于在立法技术上要循序渐进,留有余地。社会生活日新月异,而法律则相对稳定,不可能时时修改。在某一立法中,经常对某些事项或行为不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留有一定的空间或余地。这种留白是一种高度的立法技巧,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
当下我们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机遇和挑战并存。法治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然要求,也是构建我国国际竞争力、赢得国际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法律当密则密,应疏则疏,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和人民之盼。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