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佳
还在上班的路上,我就分别给周律师、刘律师打电话,询问那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补充证据的情况——时间紧张,我不能浪费一分一秒。8点半,我准时到达办公室。
小崔在打印信访接待报告。从去年开始,我们法院的信访工作机制变了,由原来专人办理变为各办案小组办理,阅卷、接待……“领起手,负起责”,我还真希望每年能通过办理信访案件纠正一、两件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瑕疵诉讼案件甚至一、两件冤假错诉讼案件呢!
没有预订到审判庭,今天不开庭。我通过数字办案系统查看本组未结案件。结案永远没有收案快,无论多少“5+2”“白加黑”,未结案件依然长期保持在30件左右:5件在鉴定中、十几件择日开庭,5案尚未送达,2份判决书有待呈报阅核……
分管领导比我们更拼,他在出差的车上都阅核,我必须抓紧时间完成呈报阅核之前的最后一遍校对,于是翻开卷宗和《人民法庭实用守则》,逐字逐句校对。
11点,某物业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打电话了解他们的案件进展情况。我放下判决书,一五一十转告被告向某的意见: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业主非常抵触……王某连连解释,越说越激动。也难怪,物业公司这几年经营困难,保安每个月千把块钱的工资都难以按时发放,又一笔不菲的物业费面临至少短时间收不到的风险,她怎能不激动呢?
14点,王某到法院接待室找我,还带来了建始县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小区电动充电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督办函》,原来,不是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是业主要求安装的地方通风条件不好,充电存在安全隐患。
我建议王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向某,解释不能安装充电桩的原因,并把文件传给向某。
“好话一句三冬暖”,王某的解释得到了向某的理解。误会消除了,向某当即表态:3900多元物业费一分不少马上到位。
争执了几个月的物业费纠纷在法院立案后的次日就化解了,王某感慨良多,她说:“关键要相互理解”“以后要更加主动地和业主沟通”“尽量不到法院打官司”。
16点,我刚送走王某,就收到短信:【建始县人民法院】×××法官,2025年05月13日14时57分10秒提交案件号为(2025)鄂2822民初×××号的案件材料,案件材料投放在非记名柜××箱格。请使用IC卡或验证码××××××取件。
短信通人性,免得我上楼后又耽误时间下来,输入验证码,取件。
趁着电梯到9楼的几分钟时间,我草草地瞥了一眼立案登记表,1件信用卡纠纷。
电梯停了,田律师发来微信,他说谢某一案的案款即将到账,谢某要送锦旗……田律师还说了一些什么,我没有记住——钱要到账了,谢某今后的生活又有着落了,我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脑海里浮现着24年前的凄惨情景:
2001年初,某建工公司将建始县境内“天二公路”涵洞路面工程转包给姚某。同年6月6日,谢某帮姚某放炮时左眼球被炸裂,伤残程度为四级……
谢某起诉索赔后,恩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建工公司将涵洞路面工程转包给无爆破资质的姚某,姚某接受无放炮资质的谢某放炮,均是谢某受伤的重要原因,谢某无爆破资质帮人放炮,对自己受伤具有过错。判决谢某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损失合计54331.16元,由谢某自行负担20%即10866.22元,建工公司与姚某各自承担40%即21732.47元,建工公司与姚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10月8日,谢某再次起诉,要求建工公司、姚某继续支付10年的残疾赔偿金,案件由我承办。我和小崔分析认为,恩施中院2004年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参照该规定,已年逾七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谢某在恩施中院判决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0年后主张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应予支持,遂呈报判决建工公司、姚某各继续支付谢某8年残疾赔偿金的40%即100777.60元,建工公司、姚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谢某的生活又有了着落,这消息比收锦旗要有意义得多。
好说歹说,还多亏田律师从中周旋,我总算说服了谢某,成功婉拒锦旗。但我不会忘记谢某苦思冥想出来的准备印在锦旗上的10个大字:“法律存大爱,裁判润人心”。
“法律存大爱,裁判润人心”,这是人民群众的心声,是肯定,更是鞭策和鼓励,值得每一位法院人铭记。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编辑:蒋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