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观察
□ 王娈
互联网企业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参与者,其内部贪腐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2020年到2024年涉互联网企业贪腐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近三年案件量呈上升态势。这一数据清晰地反映了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问题正在加剧,必须采取有效举措遏制其蔓延。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腐败行为往往与行政权力紧密相连,通常源于权力监管缺失、公权私用和滥用。但从白皮书及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互联网平台的控制权同样可能成为寻租的工具。从平台入驻、内容评级到热搜提报、账号解封,这些看似中性的技术操作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利益交换空间。如白皮书中提到的“虚假交易刷单骗取补贴”“篡改后台数据获取推广费”等手段,正是利用了互联网业务的专业性和隐蔽性特点。同时,“小官巨贪”现象也较为突出,基层员工凭借技术权限就能实施大额犯罪。以某互联网“大厂”员工贪腐案为例,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郭某某利用管理主播的职务便利,在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间,向主播张某等4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便是“小官巨贪”的典型体现。
尽管有关方面及企业自身已在治理贪腐问题上有所行动,但现有治理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企业内部防控存在“灯下黑”现象。互联网企业普遍重视技术研发和市场扩张,对于廉洁体系建设关注不足。一些业务部门拥有过大的权限,技术黑箱操作难以追溯,加之“业绩至上”的企业文化,使得内部监督难以发挥效用。另一方面,对互联网企业内部贪腐的监管主要依赖事后打击。公安机关通常在企业报案后才介入,而互联网犯罪的隐蔽性容易导致案件潜伏期较长。更重要的是,平台运营数据通常被视为商业机密,缺乏透明度要求,这也使得公众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遏制互联网企业内部贪腐现象,强化事前预防是关键,有必要构建预防性制度框架。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应建立常设监督机构,对流量分配、内容审核等关键权限实施分级制衡。比如明确行为边界,制定负面行为清单,实行岗位轮换和利益回避制度、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将内部审计与员工监督相结合,全方位加强内部监督。另一方面,平台应将审核规则、流量分配等关键数据存证,建立可验证的透明机制。比如,内容评级可实行“人工审核”与“算法复核”相结合的方式,热搜排名定期公开权重参数,商户入驻流程实现全节点存证。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有效挤压暗箱操作空间。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中国互联网协会最近也发布了《互联网企业廉洁发展倡议书》。互联网平台应从相关案件中吸取教训,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具体制度设计,把倡议落实为行动标准,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等措施,从源头上压缩腐败行为滋生的空间。
当前,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属性日益凸显。当部分互联网企业掌握着信息分发、舆论引导、交易撮合等准公共管理权力时,其治理就不再是纯粹的“私域事务”。这需要有关部门创新思维,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对大型平台实施重点监管,要求其履行特殊信息披露义务,构建起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共治格局。如此,才能有效遏制互联网企业内部贪腐,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互联网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好发挥推动社会进步、服务公众的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本报记者)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