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文/图
□ 本报通讯员 韦德涛
“咱都不要争吵了,先顺顺气儿,既然今天我来了,咱们一定把事儿掰扯清楚。”这是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人民法庭庭长刘东升下乡调解案件时经常说的一句话。
刘东升从考录到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就一直在最基层的人民法庭工作,至今已19年。他从一名书记员做起,到担任薄壁法庭庭长,调解各类案件2000余件。如今,辖区群众谁家有了纠纷,很多人会说:“咱去法庭找刘法官吧,他准能把咱的事掰扯清楚。”
刘东升在研究案情。
现场调解促邻里和谐
5月23日,《法治日报》记者在太行山下的一个小山村里见到刘东升时,他一边抹着脸上的汗水,一边与同事拉着皮尺进行测量,一边微笑着对双方当事人和村干部说:“你说他占了你的宅基地,他说没有占。你们都在现场,把整个测量过程都看清楚了,免得事后又说没看清。几十年的老邻居为这点事闹得不愉快,不划算!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你们也都懂。”
一旁的村干部说:“还是坐下来说说吧,这事还是商量着来。”在村干部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红着脸坐了下来。刘东升从勘验的情况说起,双方当事人很快冷静下来,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离开现场时,刘东升向记者感慨:“山里的村民都很朴实,虽然有时认死理儿,但心头的疙瘩解开了,就很大度,咱们的调解就能顺利进行。”
返回途中,一位骑着电动车的中年人在刘东升身边停下说:“刘法官又下乡了!吃完午饭再走吧,我让家里人做捞面条。”刘东升笑笑说:“法庭还有不少事,我们得赶回去。你忙去吧。”看着中年人远去的身影,刘东升说:“这是老张。当初因4棵杨树与邻居闹起矛盾,我也是在现场调解好的。”
老张与老李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十几年前,老李在大门西侧紧邻老张院落处栽种了4棵杨树。一到春季,杨絮飞扬,到了秋冬季,老张院子里满是落叶。近两年,随着杨树长高,老张家的采光受到影响。老张找老李说事,老李置之不理,村干部几次调解也没有结果,最后闹到了法庭。
考虑到双方是多年的老邻居,刘东升和同事先来到双方家中查看实际情况,然后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分别征求双方的意见,随后从镇司法所找来熟悉农村生活的人民调解员一同参与调解。他们结合实际讲述“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的道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李将门前的4棵杨树伐掉,老张支付老李补偿费800元,老李今后不再栽杨树。双方当场握手言和。
刘东升(左一)走访村民。
实地勘验查事实真相
两次前往太行山深处进行勘验、三次开庭审理……在薄壁镇,不少群众主动讲起刘东升实地勘验查案件事实真相的故事。
2002年初,张某与薄壁镇某村委会签订水电站承包合同,一次性交清10年承包费。随后,张某陆续投资添置了发供电设备。1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某村仍继续使用张某投资的水电站设备。张某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投资款及设备使用费未果,便将其诉至法院。
村委会辩称,张某承包水电站时,水电站已有固定资产,其在合同期内的经营属于自负盈亏。双方合同到期后,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选出新的承包人,但由于张某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承包合同。而且,张某在合同到期后并未使用发供电设备,致使水电站荒废近12年,致使原有设备全部报废,给村里造成6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我们还是要实地进行勘验,才能查明事实真相。”刘东升说。水电站位于太行山深处,道路崎岖,从法庭出发,需要先开车两小时,再沿着水渠边的小路徒步一个小时左右才能到达。水渠一边是山壁,另一边则是几十米深的悬崖。刘东升带着书记员经过现场勘验,对水电站现状有了初步了解。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村委会补充提交了收据等相关证据,证明是张某自身原因导致没有下一个承包方愿意继续承包水电站。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但双方就水电站资产价值及张某投资添置的设备价值分歧较大。
刘东升决定再次勘验现场,实地走访村民。在走访期间,根据知情村民提供的线索,村干部还找到了一份10余年前的会议记录,证明村委会曾经开会研究过水电站的后续问题。
经过再次勘验,刘东升围绕水电站资产状况和赔付问题组织双方第三次开庭。虽然双方仍然存在分歧,但历经两次现场勘验和三次庭审,案件事实已经明晰。案件办结后,村委会负责人带领村民代表将一面锦旗送到薄壁法庭表示感谢:“你们用双腿查明了事实真相,解决了十几年的遗留问题。村民们都感激着呢!”
依法用情解家事纠纷
“刘庭长可真是个好法官,让俺实打实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刘某一提起刘东升就满口夸赞。
刘某经人介绍,于1989年与男子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夫妻俩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王某常动手殴打刘某,忍不下去的刘某到法庭起诉与王某离婚。
刘东升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时,发现双方积怨太深,和好无望,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他在做判后释法时,刘某无意中说有一笔赔偿款被王某存了起来,自己一分钱也要不到。刘东升经过了解发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一家4口人曾获得8000元土地赔偿款,全部被王某占有。从法律关系上讲,刘某如果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赔偿款,则需要另案起诉。
“如果土地赔偿款另案处理,会增加刘某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助推双方的矛盾,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刘东升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他对案涉款项认真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弄清了款项来源。在确认土地款项数额和两个女儿放弃的情况下,他依法用情向王某释法明理,使其同意将土地赔偿款的一半给付刘某,并当场履行完毕。刘某感动地说:“俺与刘庭长素不相识,但他解决好了俺家里的这些事儿。”
“无论怎样的纠纷,法官都要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依法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小案’,既解‘事结’,又解‘心结’,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刘东升说。
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