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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淳安法院探索劳务代偿助力生态修复

电鱼者变临时护渔员

2025-06-12 06:35:1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方凯莉

千岛湖是我国极为难得的优质水资源,出境断面水质始终保持I类,被列入首批五个“中国好水”水源地之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确保“一湖秀水”长治久安。

近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淳安县法院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该案由淳安法院院长王莉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的两名审判员及来自旅游、综合执法等领域的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和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汾口镇部分工作人员全程旁听庭审。

2024年4月10日晚和1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余某携带自行组装的电鱼设备,在淳安县汾口镇武强溪水域采用高压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鳜鱼等水产品。这种“绝户式”捕捞手段将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损害。经评估认定,郑某、余某的电捕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不低于5万余元。

案件办理中,法官发现,郑某、余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民事赔偿存在困难。考虑到两人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且主动表示愿意以劳动的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法院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沟通,探索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可行性、实效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劳务代偿实施主体,安排其担任临时护渔员,从事巡湖、清理湖面垃圾等工作,“以劳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相较以往一罚了之的处理方式,劳务代偿作为被告人用自身劳动代替金钱赔偿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可达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更能让被告人通过实际行动起到惩罚教育效果,真正实现在修复环境的同时也修复观念,促进实现司法惩戒、宣传教育和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王莉介绍。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郑某、余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判决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5万余元,在杭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除郑某、余某已经赔偿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替代性赔偿,如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义务,则需继续赔偿剩余修复费用。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