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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推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迈向新阶段

2025-06-10 06:47:2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制图/李晓军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许瑶蕾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难点问题,通过立法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强化保障,为规范和促进全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在南京市江宁区综治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单位、基层工作者以及群众代表,就《条例》相关内容向社会进行发布。据悉,这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在基层一线召开新闻发布会。

明确各方责任 做好源头预防

《条例》突出预防在先、注重过程防控,明确各类主体在矛盾纠纷预防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和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化解能力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

在做好源头预防上,《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将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全过程。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处置机制,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等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

对于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办案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条例》提出,可以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回复。

对于如何推动《条例》各项内容落地落实,确保各单位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江苏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梁一波表示,省委政法委将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职能作用,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作为重点改革项目,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抓好行业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良好格局。

规范平台建设 聚合多方力量

“《条例》总结提炼我省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各级平台的职责任务,并对管理机制、工作内容、信息共享、人员管理等作出规定,为全省进一步完善平台建设、规范平台运行提供法治保障。”江苏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张锦道介绍说。

《条例》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统筹各类资源力量,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力量下沉,协调促进辖区内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江苏高度重视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工作,2023年以来,这一工作被纳入江苏省委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和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重点任务清单,全面部署推进。

目前,全省95个县(市、区)、1237个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已全面运行,5621家“融合法庭”、438家法学专家咨询工作站、2.4万名调解员分别对接入驻县乡两级综治中心。

“2024年,全省综治中心共计受理群众诉求177.3万件,实质化解矛盾纠纷153万件,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量实现多年来首次下降,信访总量同比下降24.1%,‘民转刑’案件同比下降20.5%,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吸附在县域。”梁一波介绍说。

此外,《条例》还明确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信息化建设,推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10”接处警平台、“苏解纷”“阳光信访”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化服务。

“全省各地将利用《条例》出台契机,全力推进以县级为重点的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梁一波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综治中心登记受理、先行调解、分流交办、处置反馈、审核终结等全流程管理机制,牵头制定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标准体系,依托“数字政法”项目建设综治信息数据平台,搭建矛盾风险等数据池,全链条监督受理办理责任落实。

倡导多元解纷 突出调解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矛盾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有效解决,成为必须解答的重要课题。

《条例》规定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路径,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鼓励优先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凝聚多元合力。

调解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化解方式。《条例》将这一工作作为重点加以细化,其中第三章提到,要拓展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范行政调解制度,培育发展商事调解,鼓励律师参与各类调解,明确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推动调解贯穿各类多元化解方式,为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立宏介绍,近年来,省司法厅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率先开展非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打造了覆盖市县乡三级的非诉服务中心(窗口)和“苏解纷”非诉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线上+线下”非诉讼化解服务。2025年1月至4月,全省调解组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0余万件。

《条例》还提到,人民法院要依法开展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工作。“近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强化诉与非诉对接,深化‘互联网+枫桥经验’实践,持续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飚介绍,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法院畅通司法确认线上线下方式,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程序,自2023年以来司法确认21万件,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长久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条例》充分采纳基层意见建议,对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级评定、职业保障等方面均作出相应规定。


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