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改装车辆交通事故商业险理赔之争

2025-06-05 10:05:3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 品案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在个性化需求日益凸显的今天,车辆改装逐渐成为不少车主彰显个性、追求性能升级的选择。然而,当这些经过改装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时,保险理赔往往成为纠纷焦点。

车辆改装是否必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被保险车辆进行过改装而拒绝理赔?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车辆改装后出险”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改装车起纠纷

2023年4月6日,杨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险别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间为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152594.4元,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0元/次。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单重要提示部分记载: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10月1日,杨某驾驶保险车辆在河北省三河市某村内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车辆受损后,杨某因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79710元。

事故发生后,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杨某认为,其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受损符合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以及迟延支付保险金的利息。

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车辆的轮胎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为由拒赔。杨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

车辆改装没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车辆的具体改装项目以及案涉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经杨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024年5月27日,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案涉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

杨某对此鉴定意见予以认可。某保险公司则对此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鉴定意见所述轮胎规格发生变化,扁平比越小轮胎越扁,胎壁越薄,但没有说清楚案涉车辆扁平比变大还是变小。鉴定报告说理性不足。所提及到的危险程度有轻微影响但没有达到显著增加的危险程度,没有给出具体参数。某保险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10165元。

在庭审中,杨某为证明案涉车辆具有复杂路面行驶能力,提交同类型车辆和相似车辆户外驾驶视频,包括沙漠、戈壁等复杂路况。但保险公司对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西城法院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商业险项下保险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综合认定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类似案件后,发现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纠纷焦点集中在改装车辆是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024年10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涉私改车辆结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3月25日,陈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同车道前车由马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及马某受伤和两车及载货物、路产(路侧防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马某驾驶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驾驶车辆车后部反光标识不合格和擅自加装货车装卸尾板,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时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以车辆存在擅自加装货车装卸板的情形,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告知拒绝赔偿。

新会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擅自加装货车装卸尾板未告知保险公司,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认定擅自加装货车装卸尾板是导致本次事故过错责任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亦就涉案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不承担商业车险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无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进行赔付。

而在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改装越野车出事故保险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案中,李某驾驶王某的越野车在沙漠中发生事故,王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了事故,并支付了救援费等费用。此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向王某送达拒赔通知书表示,经查,涉案车辆有加装电台及相关越野装备线束,机舱内有加装改装线束到车内线束,车辆外观尾部加装越野天线等情况。

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车辆存在线路灯光改装情况,改装本身可能不必然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但出事当天行驶的行为结合改装行为,从时间空间上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还认为,涉案车辆的性质是载客小客车,驾驶改装的车辆去沙漠行驶,还出现事故,足以证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平谷法院审理查明,首先涉案车辆为越野车,而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改装行为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作为越野车,通常具有通过一定特殊地形的能力,在非城市道路行驶并未超出其使用性能及使用范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知晓涉案车辆类型为越野车,应当预见越野车在特殊环境下行驶可能的危险,但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所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车辆应当在何种道路上行驶,也未明确约定车辆不得在沙漠中行驶。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案

余周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车辆改装与危险程度认定的规则,本质上是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与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

保险合同的定价基础是基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当时风险状况的评估。在某些情况下,车辆改装可能会改变车辆原本的安全性能和风险状态。一旦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种原本的风险评估平衡就被打破。因此,车辆改装作为可能影响保险标的风险状态的关键因素,需要被保险人高度重视。一旦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对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现实中,部分车主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出于侥幸心理未履行通知义务,最终在事故发生后面临理赔纠纷。保险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要求双方均须恪守诚信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因改装行为不当扩大保险人的风险责任,否则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这也提醒保险人在涉及车辆改装的保险纠纷中,不得单纯依据保险车辆的改装动作拒赔,而是应当完成“改装行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故发生”的完整举证链条。只有当改装行为在法律与事实上均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件,且被保险人未及时就改装事项进行告知时,保险人才能拒赔;反之,若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仅凭合同约定的概括性条款主张免责,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样的规则既能保障保险人对异常风险的控制权利,也避免其滥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责任。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