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世界环境日
□ 本报记者 张冲
□ 本报通讯员 崔晓翕
“现在开庭!”在庄严的国徽下,清脆的法槌声在莲花湖畔荡漾开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到三道镇边安村公开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并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干部及村民代表2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莲花湖位于海林市东北部、林口县西北部,水域面积广阔、生态资源优良、渔业资源丰富,众多生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维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
2024年6月,被告人马某在海林市三道镇边安村莲花湖河湾处非法捕鱼59斤,经公安部门鉴定,马某使用捕鱼网均为“迷魂阵”,属于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且案发时莲花湖水库属于禁渔区域。海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禁渔期在莲花湖禁渔区使用禁用网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我不应该为了一己私利,在禁渔期禁渔区擅自非法捕鱼。我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放生鱼苗。”5月28日宣判后,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在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的见证下,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将1万余尾鱼苗投放于莲花湖中。
“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毒鱼不仅触犯法律,更会断了子孙后代的生态家园。”法官在庭审结束后以案释法,向村民强调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
海林市法院环资审判庭负责人姜新昆表示,从“坐堂问案”到“送法下乡”,既是对破坏生态行为的警示,也是对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唤醒,实现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