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陈小漫 揭育翠
漫画/高岳
海风轻吹,碧波荡漾。银色沙滩上,“珊瑚礁司法保护令”标牌在阳光照射下,熠熠生辉。近日,由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首份珊瑚礁司法保护令,为我国大陆现存唯一的现代珊瑚岸礁划出生态保护红线。
司法保护令的发布,与一起案件的两次审理密切相关。
此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石珊瑚碎枝案作出改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上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分实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四个层次作出处理。该案是广东法院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定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通过阶梯式量刑实现“惩治犯罪”与“引导治理”的有机统一。
非法出售石珊瑚碎枝
2020年6月的一个凌晨,两辆大货车一前一后驶向高速公路,在收费站被拦下检查。随后,民警从两辆车上共查获约38吨石珊瑚碎枝,一条挖捡、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的犯罪链条由此浮出水面。
经徐闻县公安机关侦查,自2019年11月起,周某陆续从雷州收购当地村民挖捡的石珊瑚碎枝,然后转卖给水族店经营者谢某某。次年6月,周某又把目光瞄向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委托其在徐闻的外甥冯某某在这一带收购石珊瑚碎枝,冯某某又转而委托邓某某。
自2020年6月中旬起,邓某某雇请村民黄某某、梁某某,到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海滩上挖捡石珊瑚碎枝。
2020年6月21日,在冯某某带领下,李某开车到邓某某存放石珊瑚碎枝的地点装货,随后开车到雷州接上邝某某,两人轮流驾驶货车,将石珊瑚碎枝运送至谢某某的仓库。
谢某某随即安排雇员对石珊瑚碎枝进行分拣、包装,然后运到其经营的“新景水族”店附近仓库存放。水族店的雇员刘某等3人平日根据谢某某的安排,从仓库里取货、送货。
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这条涉石珊瑚碎枝犯罪链条才被斩断。
经查实,周某非法出售、谢某某非法收购石珊瑚碎枝4万余公斤;冯某某、邓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石珊瑚碎枝4万余公斤;李某、邝某某分别运输石珊瑚碎枝4万余公斤、6230公斤;黄某某、梁某某分别非法出售石珊瑚碎枝6615公斤、4350公斤。
“石珊瑚是我国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它的碎枝属于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徐闻县法院主审法官说,挖捡、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2021年12月,徐闻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等11名被告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11人均判处实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谢某某、周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
寻求治罪治理最优解
二审承办法官是湛江中院的张春燕。为准确了解石珊瑚碎枝的属性、价值以及历史使用情况,她先后深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走访调研。
张春燕来到案发地,走访了解附近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的历史过程,发现当地人在工作与生活中有使用石珊瑚制品或者石珊瑚碎枝的历史事实。如今,石珊瑚碎枝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但村民们的认知还需要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
“石珊瑚碎枝看似无生命的遗存,实则是维系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这些碎枝在海岸防护、海洋系统循环等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大规模捡挖碎枝,必然会损害石珊瑚生态环境。”张春燕说。
那么,石珊瑚碎枝能否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张春燕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石珊瑚碎枝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石珊瑚的骨骼,属于石珊瑚的部分或衍生物。另外,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不过,由于以往当地村民有使用珊瑚礁石、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民俗,且涉案人员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质有明显区别,因此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基于这一认识,张春燕认为,对非法挖捡、收购、售卖石珊瑚碎枝行为需用刑法予以规制,但裁判时也要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在治罪与治理中寻求最优解,通过司法引导,推动“被动禁采”到“主动保护”的观念转变。
湛江中院认为,刘某等3名水族店雇员在谢某某安排下从事取货和送货等一般劳务性工作,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其余8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原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
2024年12月,湛江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对卖家周某、货主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冯某某、邓某某、李某、邝某某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的村民黄某某、梁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对刘某等3名水族店雇员宣告无罪。
形成“护礁”法治共识
记者了解到,该案宣判后,徐闻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在保护区竖立起“徐闻珊瑚礁司法保护令”标牌,其中包含了9条禁止性规定,涵盖从擅自移动界标、采挖、破坏珊瑚到新建排污设施等多个方面,填补了我国珊瑚礁专项司法保护的空白。在此基础上,徐闻法院依托珊瑚礁司法保护工作站,与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立“巡查—取证—修复”全链条协作机制,通过联合巡航、增殖放流等举措,让受损礁区重现生机。
“法治是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保障,湛江中院的判决,既坚守生态保护底线,又兼顾当地村民世代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实现了惩治犯罪、教育群众、保护生态的多赢效果,生动诠释了新时代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教授韦志明评价说。
湛江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实现“办理一案、护佑一海”的治理效果,该院向徐闻县农业农村局发出专项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农业农村局、公安、检察、法院、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自然资源局等七部门“护礁联盟”,在重点海域布设电子围栏、水下声呐等“智慧天眼”,对非法采挖行为实行“初犯教育、重犯入刑”等分级处置。
据悉,随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石珊瑚纳入保护体系,徐闻县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了打击收购珊瑚碎枝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推动在当地形成保护珊瑚生态系统的良好氛围。
如今在徐闻县,“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已经形成。
“不光是我们自己不再捡石珊瑚碎枝,对住店的游客我也会提醒别碰那些海浪冲上来的海底宝贝。”渔港海景民宿的老板对记者感叹道。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