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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态化督察守护绿水青山

2025-06-04 06:38:2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法治观察

唯有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方能守护绿水青山,厚植绿色底色,助推高质量发展之路行稳致远

□ 刘洪岩

据媒体报道,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全面启动,这是自《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后的第一批督察。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山西、内蒙古、山东、陕西、宁夏5省(区)开展督察,统筹开展黄河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同时对3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时间约1个月。

近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过“边督边改”“回头看”“公开通报”等机制,逐步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运行模式,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最具刚性和权威性的制度安排。无论是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的生态修复,还是京津冀、汾渭平原等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督察工作有效推动整改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与此同时,群众生态环境信访办理率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地方生态治理能力逐步增强,生态保护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稳步提高。

当然,从前几轮实践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督前松、督中紧、督后缓”,整改重形式轻实效;部分地区以“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方式应对督察;有些基层单位则将督察变为“迎检”,出现资料造假、虚假整改等现象。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地方生态环保责任压得不实、法治意识淡薄以及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同时也印证了常态化督察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生态环境治理绝不是“运动式”,也不是“一阵风”,而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生态环保督察制度要真正发挥实效,就应该在理念、机制、方法上不断升级,全面迈向法治化、常态化。《条例》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对督察定位、督察组织、督察整改、成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基础,为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轮督察是首次在《条例》指引下开展的统一规范的督察工作。从官方披露的信息看,督察工作呈现出三大亮点:第一,明确传递“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的导向,强调禁止“一刀切”,提倡“一事一办、一厂一策”,杜绝“运动式”治理和“数字整改”,真正回归问题本质,实现治本目标,将有效遏制应付式、表面化整改,推动治理走深走实。

第二,压实企业特别是央企主体责任。将三家电力央企纳入督察范围,是对“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理念的贯彻落实。电力行业既是排放大户,又是绿色转型的关键力量。此次督察有助于引导央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其绿色治理能力与责任意识。

第三,优化督察方式,减轻基层负担。此次督察强调“简化接待安排”,突出以实促改,充分体现对基层实际的尊重和理解,避免督察变成“迎检式表演”,让基层干部能卸下不必要的接待负担,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工作中,推动督察工作切实以真抓实干的作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这三大亮点既回应了以往实践中的问题,也彰显出生态环境治理与时俱进、向更高层次法治化迈进的决心。当然,要推动常态化的督察更好发挥利剑作用,还要重点从几个方面持续发力:

首先,依法依规推进整改,建立问题台账,要将《条例》作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各地将督察要求纳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治理框架,提升制度效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主体,注重查找深层原因,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其次,完善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提高问题处理透明度与响应效率,强化公众监督,推动形成“阳光督察”的良性循环。再次,强化法治培训与能力建设,提升地方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对《条例》的理解与执行力,增强依法治理意识,并加强典型案例剖析与责任追究,强化问责震慑力,避免因认识偏差或执行不力而引发新的生态风险。最后,推动督察结果与政绩考核、干部选拔、企业评级等机制联动,真正形成“以督促改、以督促建、以督促转”的制度闭环,增强制度的约束力与激励力。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既不是所谓浪漫主义的情怀和口号,更不是抽象的原则和理念,而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唯有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方能守护绿水青山,厚植绿色底色,助推高质量发展之路行稳致远。

期待此次督察取得应有实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向新高度,让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督察工作的深入推进,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将持续提升,真正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实屏障,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让人民群众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共享发展成果,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态法研究室主任)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