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
□ 陈光 赵硕民
202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中国人民在这场波澜壮阔的民族解放战争中,不仅以血肉之躯捍卫了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更在血与火的淬炼中孕育了伟大的抗战精神。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上回望,我们既要铭记先烈们的伟大功勋,还应深入挖掘抗战精神中的多重基因,其中就包括法治基因,并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将其守护好、传承好和发扬好。
星火燎原:抗战时期的法治实践奠基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人民司法,以法律形式保障民族平等和促进民族团结,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建构与重塑,在实现法治实践探索的同时也奠定了抗战胜利后法治建设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权以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为总纲,在3年内颁布了327部法律法规,形成涵盖土地改革、刑事司法、财政税收的完整法律制度体系,构建起较为科学而系统的战时法制框架。晋察冀边区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将群众路线融入司法实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些法治举措既遵循了基本法治原则,又充满着战时治理智慧。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发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民族平等原则。边区政府据此制定《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赋予少数民族选举权。以法律形式消除“大汉族主义”,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彰显了法治对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双向塑造。
从《开罗宣言》到《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始终注重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利益。1945年董必武作为解放区代表在《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标志着中国首次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国际规则的建构。至此,中国人不再是现代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成为现代主权平等和国际正义原则的主动塑造者与维护者。
烽火淬炼:抗战精神的法治基因解码
现代法治由一系列价值理念和规则机制所构成。抗战时期的法治实践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渐构筑了以规则意识、程序民主和权利文明等为内核的法治基因,而这些法治基因已经突破了战时法治影响,有着穿越时空的恒久意义。
对比从红军早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说话和气”“买卖公平”等具有口头性与模糊性为主的伦理训导,到1942年《八路军军法条例》的24条成文规范颁布,党的纪律体系经历了从“道德律令”向“法律规范”的形式质变,完成从军事纪律向法律原则的理念升华。这种规则意识突破了传统“礼法合一”的道德伦理约束,通过“一般性”“公开性”“可预期性”等法治原则,将道德自律和纪律约束转化为立法他律;通过成文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为战时社会交往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
陕甘宁边区推行的参议会和选举制度,将“豆选法”“香头烧洞法”等乡土智慧升华为程序民主。这种程序设计通过物质载体(豆子、香头)实现了秘密投票的实质功能,堪称“草根民主”的经典范本,内含匿名性保障、平等性实现和参与性提升三重法治意涵。边区民主实践通过程序创新破解了传统社会与现代法治的张力,实现并保障了最广泛的政治参与。这种以规则求共识、以程序保权益的斗争策略,仍是现代法治处理复杂矛盾的重要方法论。
当纳粹德国推行《纽伦堡法案》实施种族迫害时,1945年《中国解放区抗战时期处理战犯条例》规定“不得虐待俘虏”“保障战俘基本生活需求”,对战俘的物质保障、医疗救济及申诉机制等人道主义待遇标准,与同期《日内瓦公约》形成价值共鸣。这表明即便在战争极端环境下,法治依然可以守护人性底线和保障基本人权,而这也正是现代法治最硬的内核和最强的基因。
薪火相传:抗战法治基因的当代价值
由于价值理念的文明性和机制举措的合理性,战时法治不仅产生了特殊状态下的应急之效,而且其内核基因对当前及今后中国法治建设依然有着重要意义。
抗战时期“原则坚定、策略灵活”的“特别立法”逻辑以及战时分田减租、劳资调解等政策中所展现的辩证思维,至今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尤其可以为当代应急法治建设提供历史镜鉴。2025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在1942年《陕甘宁边区战时动员法规》确立的“必要限度原则”中可以找到制度承继的脉络。1943年《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确立的“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与当代行政法的“效能原则”形成某种历史对话。
“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和调解优先等理念,创造性地将民间调解、群众评议纳入司法程序,形成独具特色的“东方经验”,这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多元解纷机制”等形成历史呼应。近年来法治本土化探索也继承并发展了抗战时期司法为民的传统,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建立的移动微法院与线上调解平台,2023年至2024年连续两年实现全国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突破1200万件,这些正是司法为民传统在数字时代的创新性发展,通过技术赋能实现了“送法上门”传统的空间拓展。
近年来,面对单边主义抬头和“长臂管辖”等新型霸权,中国政府坚持通过国际法院诉讼、国际仲裁和多边协商机制等法治途径来积极应对。RCEP协议中“发展权例外条款”的设置,与1943年废除不平等条约时的“渐进式策略”具有相同的方法论属性——在承认规则普遍性的同时坚守国家利益底线。
当法治之光穿透历史的烽烟,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幅气吞山河的战争画卷,更是一部淬炼民族法魂的法治文明锻造史。在苦难中觉醒、在斗争中成长。党领导的法治实践在血与火的淬炼中铸就了中华法治的精神魂魄,是民族复兴的“稳定之锚”与“动力之源”。这些深植于抗战烽火中的法治基因,如同永不熄灭的火种,穿越八十载时空,依然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中迸发着澎湃伟力。
(作者陈光系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赵硕民系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