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陈佳婷 韩超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获得者返还所得财物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婚内出轨引发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判决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杨某应向原告林某退还268万余元。
2011年11月,林某和贾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与杨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贾某与杨某交往期间,贾某共计向杨某转账287万余元。2024年,林某发现后将贾某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向林某归还287万余元。
杨某辩称,其与贾某交往期间所有的转账都是贾某自愿赠与自己的,且相关款项一部分用于双方投资开店及购买车辆,一部分用于双方交往时的共同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与杨某存在不正当的感情交往,未经林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杨某,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贾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违背了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为无效。杨某应当将受赠款项返还给原告林某。
庭审中经双方核实对账,杨某确认扣除其直接转给贾某的款项,共计接受贾某的转账金额为287万余元。其中,贾某向杨某转账的30万元系用于买车。证据显示,该车已售出,杨某应贾某的要求将卖车款转给贾某的弟媳,金额为19万元,该笔钱款应从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杨某主张有投资开店款项,但杨某和贾某对于投资情况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