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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主动修复可期!辽宁大连中院在全省率先开通信用承诺修复“回归路”

2025-05-28 19:11:5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国强

信用是社会运行和个人发展的核心基石,企业或个人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就很难有机会重新获得社会的信任。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兼顾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避免“一刀切”的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造成过度影响。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和最高法有关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制定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为那些有意愿、有行动改正错误的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一条回归诚信之路。

《实施办法》规定,对拟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提前告知,并允许其申辩或提交信用承诺。若其如实申报财产、承诺配合执行并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可暂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已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若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部分义务并提交可行计划,法院可暂停信用惩戒。对主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帮助其恢复社会信用。

同时,适用信用承诺及信用修复,必须以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为前提,对那些抗拒执行、转移财产等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实施办法》规定,信用承诺的暂缓惩戒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间若发现虚假承诺或未履行义务,立即恢复惩戒。信用修复期间,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违反消费限制或未按计划履行,法院将恢复惩戒,并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拒执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大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和担当。它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文件,更是一种对人性关怀和社会治理智慧的体现。《实施办法》的出台有三个重要实践意义:

一是唤醒失信者守信之心。通过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激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意愿,唤醒失信者守信之心,推动“惩戒失信”与“激励守信”双向发力,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是激发企业履行能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一项惩戒措施,具有极强的限制力,尤其是对于市场主体“杀伤力”极强,可以说一处纳失处处受限。但从市场经济发展及债权人债务清偿角度考虑,纳入失信名单使被执行企业融资、招投标等活动受限,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执行企业的履行能力。《实施办法》通过信用修复机制,为有发展潜力且在失信后认识到自身错误,有主动履行意愿的企业纾困解难,助力其恢复经营能力,提升债务清偿能力,进而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三是护航经济健康发展。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是大连中院全面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它有助于优化社会信用环境。通过鼓励失信者主动修复信用,能够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其次,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一些企业可能因为一时的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陷入失信困境,但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可以在改正错误后重新获得市场的信任,继续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此外,这一机制也体现了法治的温度和力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不仅是惩罚的工具,更是引导人们走向正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据统计,2025年以来,大连两级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共计1136人次,信用修复801人次。

下一步,大连中院将加强宣传引导,完善与政府、信用办、发改委、金融局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实施办法》落地见效,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大连”“诚信大连”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