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忠梅
近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说明,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进行处理。
什么是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模式?
实际上,适度法典化模式是一种使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从分离、分散变为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方案。
首先,这种模式强调法典编纂的适度性,即通过法典编纂将发展阶段不同、立法目的各异、立法技术和政策工具混合的相关立法加以梳理整合,运用整体性、系统性思维重构生态环境法逻辑体系和法律条文。在我国,已有的生态环境立法分属行政法、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各单项立法主要以环境要素、污染形态、特定区域划定调整范围。因此,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可以比较有效地改变生态环境立法分离、分散现状。换言之,适度法典化是对当前已有生态环境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可以适当降低法典编纂的逻辑要求,以缓解法典体系性与开放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其次,适度法典化是一种动态的法典化。采取这种模式,生态环境法典可以随着理论与实践的成熟而不断提升法典化程度甚至调整法典化形式,生态环境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也会增强。客观而言,在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条件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应也不能取代所有的环境单行法,更应该做的,是选择体现“最严法治”本质和实现“美丽中国”目标最为根本和精要的部分加以整合,并全面规定其基础性范畴、制度和内容,为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立一个全面具体、有机协调的法律框架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的实际功能,真正实现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目标,法典之外也需要保留一些单行法,来补充、完善和具体化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制度和条款规定。在由“法典+单行法”构成的“双法源”体系中,生态环境法典居主要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同时,单行法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配套部分,是对法典的有机补充和具体化。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立法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具体考虑是:
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第二类情况,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方面的现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今后还会制定有关法律,如国家公园法等。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相关规定内容需要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第三类情况,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与此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法典的行为规则与民法典、刑法、诉讼法裁判规则与程序规则的衔接,草案在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和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立法逻辑,将民法典已经规定的“绿色条款”、刑法规定的生态环境犯罪、诉讼法规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提炼,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予以规定,以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促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如果生态环境法典最终采用了这种模式,那么,中国未来的生态环境立法将呈现“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本报记者朱宁宁整理)
编辑:高弼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