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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事执行新问题新挑战

​2025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研讨会成功举行

2025-05-22 11:13:2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 新时代刑事执行

■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

投稿邮箱:fzzmhlw@legaldaily.com.cn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近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加强对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部分,明确拟在今年10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刑罚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随着我国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为更好推动相关理论研究及回应实践需求,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联合主办的2025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研讨会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举行。

研讨会聚焦刑事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前沿”“刑事执行的基本问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不同角度,对刑事执行一体化、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减假暂”案件认定及监督机制、刑事执行权与检察监督权的边界界定等诸多议题进行深入研讨。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章恩友主持开幕式。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书记甄文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周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先后致辞。

刑事执行一体化等前沿问题研究

“当前,我国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面临新挑战,亟待通过理论创新来积极回应。”甄文涛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是推动刑事执行法治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对于推动刑事执行法治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周伟从检察监督角度,阐述了新时代刑事执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呼吁学界与实务部门携手共进,为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提供更多智慧支持。时延安则从学术研究视角,为研讨会的主题研究方向提供了宏观指导,指出刑事执行法治研究需紧密贴合时代发展需求与司法实践创新。

致辞后,研讨会进入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院长付少军主持。来自学术界和检察系统的8位代表围绕“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前沿”作了相关主题报告。

“刑事执行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理论支撑上是不够的,法规供给、理论供给都存在不足,这是我们需要探究的问题。”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李豫黔强调,应充分认识加强刑事执行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新形势,并提出了对监狱法修改的思考和建议。在他看来,新时代刑事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应当关注的重点在于,监狱和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研究、刑罚变更执行问题研究、队伍建设以及警务机制研究、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矫治、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等15个方面。

时延安从理论高度为刑事执行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思路。他认为,目前,刑事执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比较集中,仅推动具体制度和机制上的一般性调整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求,因而必须进行体制层面的改革。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目标,就是为刑事执行领域的改革提供一个综合性的设计思路。刑事执行权应当与治安行政权相分离,并明确其现实司法裁判确定的实体内容的行政权本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剑锋从实务角度,探讨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实践中应该拥有怎样的理论自觉。刑事执行检察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主体性、原创性、标志性的一个概念和制度理论。刑事执行领域是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对一线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新的使命,必须承担起刑事执行检察知识生产主力军的作用。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对监狱法修改的关键细节进行了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陈小彪分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并对完善方向提出见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祁云顺对检察机关与监狱在安全防范方面的检察职责与监管职责界定进行了梳理;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立结合实践案例阐述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翟中东为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减刑假释制度等刑事执行基本问题分析

主旨发言过后,研讨会进入专题研讨环节。专题研讨第一阶段主题为“刑事执行的基本问题”,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樊国福主持。

“近年来,虽然国家刑事法律政策不断调整,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有些办案人员片面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造成了同一政策在不同省区市、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甚至同一地市不同监狱有着不同的执法结果,影响和制约了减刑、假释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陕西省汉江监狱纪委书记李军亮从法治视角,探析了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统一与规范性问题。他对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出现的理解不一致、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现象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坚守法律核心原则、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等4点建议。

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乔成杰对减刑假释实质要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确有悔改表现”是罪犯“可以减刑”“可以假释”最核心的实质要件,目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件仍时有发生,减刑假释案件数量急剧下降、优先适用假释推进困难两大突出问题。他建议,修订刑法的减刑、假释条款,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中增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规定;出台专门关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并提出以“从严趋紧、依法办理、假释为主”为核心理念的现代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构建进路。

“假释制度使用比例过低且司法腐败多发,问题的根源在于事实认定困难,案件审理过于依靠监狱打分材料,审理程序虚化。”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薛子寒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假释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其适用应推定认定。设立事态推定规则,有利于实现假释制度目的,符合经验法则的常态关系,可以减轻裁判压力。

安徽省马鞍山监狱四级高级警长葛新成、重庆市凤城监狱民警蒋鑫、江苏省龙潭监狱副研究员龚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唐威也围绕财产性判项执行中的问题、刑罚执行法治建设研究等问题展开讨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期刊编辑部副主编、编审曾小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主任、教授张凯作为评议人,对这一阶段研讨进行了点评。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实问题探讨

专题研讨的第二阶段主题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由天津工业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刘晓梅主持。来自北京、天津、江苏、贵州、河北等地的8位刑事执行检察一线的检察官围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外延、权力边界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减刑假释同步检察监督是权力制约原则的体现、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需要、也是刑罚功能实现的保障,其具有范围法定性、职能单向性、监督结果间接性的特点。”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亮指出,2022年以来,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在各地试点中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运行中仍面临缺乏配套机制、同步监督空转、监督手段单一的困境,需要提升减刑假释的法律位阶,构建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职权,创新同步监督手段,探索“派驻+巡回+AI”深度融合的监督模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史希宏探讨了高质效办理撤销缓刑监督案件中认定“情节严重”的疑难问题。当缓刑罪犯出现重新犯罪或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时,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但目前立法对撤销缓刑“情节严重”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其理解认定不一致的难点,可能影响撤销缓刑案件裁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对于轻罪案件拟提出缓刑、管制量刑时,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评估,但因评估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结论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落空。”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杨松结合轻罪案件社区矫正评估现实困境与原因,探究了轻罪案件社区矫正评估的必要性,建议推动委托评估与检察机关自行评估模式协同发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兵以T市某监狱罪犯常某某的减刑案件为例,分析了部分共同犯罪人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的减刑认定问题。

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夏玉山、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主任黄伦、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王浩然、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唐益涛也围绕检察监督模式数字化转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路径等展开讨论。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牛忠志,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院长赵亮担任评议人,对上述研讨进行了点评。

“本次研讨会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并重,既有前沿理论探讨,也有具体案例等应用性成果。”章恩友在研讨会闭幕式上表示,希望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化核心议题研究,建立长效交流机制,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高质量发展。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