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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派驻+巡回+科技”模式,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深度融合

2025-02-13 16:31:5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 新时代刑事执行

■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

投稿邮箱:fzzmhlw@legaldaily.com.cn


应研究制定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职责清单,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责任,如有计划地推进轮岗交流,重点对连续派驻5年以上的检察人员以及派驻检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轮岗,降低风险,优化派驻检察人员结构

□ 廖天虎

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是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之一。为应对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2024年12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机制,包括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强制医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财产刑执行等监督,强化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的监督。这样便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转变思维方式、优化办案模式、提升监督质效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完善新型派驻检察机制,推进派驻检察工作规范化和实效化

派驻是刑事执行监督的基础工作,该工作的重点在解决敢于监督和怎样有效监督的问题。积极推进派驻检察规范化和实效化建设是建立健全新型派驻检察机制的目标与追求。

派驻检察室作为刑事执行监督前沿阵地,自然应进一步提高派驻监督刚性,不断巩固加强工作力度和完善提升相应机制,坚持做到“监督到岗、深入现场和履职担当”。

具体而言,建议进一步明确派驻检察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其在监督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调查、建议、纠正等权力,避免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职能冲突。并不断优化派驻检察机构的设置,根据区域特点和案件数量及特定领域等因素,合理设置派驻检察机构以及设立专项派驻检察机构,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派驻检察机构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提升监督效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智能化监督平台,实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此外,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建立派驻检察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防止权力滥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派驻检察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外部监督,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派驻检察机构除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确保其工作透明、公正以外,还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应鼓励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增强派驻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目前仍部分存在的派驻虚化、人员老化和履职弱化等突出问题,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打造派驻检察2.0版,重点抓挂牌、抓轮岗、抓联网、抓协同,同时推进派驻检察轮岗交流,推动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监控和执法信息联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夯实派驻检察工作基础。

例如,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入服刑人员的学习、劳动和生活场所实地检察,受理服刑人员控告申诉等方式开展监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强化常规检查,定期深入监狱或看守所的食堂、医务室等重点场所进行详细检察。

为保证派驻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实效化,应研究制定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职责清单,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责任,如有计划地推进轮岗交流,重点对连续派驻5年以上的检察人员以及派驻检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轮岗,降低风险,优化派驻检察人员结构,提高素质能力。

巡回检察定期化,提升巡察工作规范化水平和穿透力

最高检于2021年12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巡回检察的任务是依法监督纠正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形。

《规定》还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基础性作用,因此巡回作为“利剑”,着力发现深层次问题,意在防止“人情执法”“因熟生腐”“懒政懈怠”等现象发生,以此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方式,其中交叉巡回检察引关注,即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执法活动深层次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开展。

最高检从2020年10月底开始,首次启动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从福建省、河北省、贵州省检察机关抽调“精兵强将”分别对陕西省宝鸡监狱、广东省从化监狱、湖南省坪塘监狱开展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历时一个月左右,重点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等工作情况进行检察,达到了巡回检察与发现、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和查处职务犯罪有机结合的效果。

巡回检察工作的重点在于掌握看守所监管执法、羁押期限、超容量关押、留所服刑等情况,注重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以及促进派驻检察正确履职。面对内容众多的巡回检察工作,应注重巡查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因此在通常的巡回检察工作中,除了实地查看监区、监舍、禁闭室、会见室和医疗场所以及被监管人生活、学习、劳动等场所外,还应当积极运用日新月异的科技手段,为巡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积极推进“智慧巡察”建设,不断提升巡察工作规范化水平和穿透力,以便让巡察更加有效。

科技赋能,提高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水准和效果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并对运用技术推进协同办案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数字检察和大数据法律监督就成为现代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科技运用就成为提高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水准和效果的有力引擎。因此要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加强科技赋能,提高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效能。

2024年5月,最高检制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指出,在检察监督办案中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职能作用;要健全检察技术工作体系,统筹使用检察技术资源;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检察技术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当前,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积极履职,以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助推监督办案质效的提升,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通过运用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实现动态监督实时化。这不仅有力提升了筛查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而且解决了发现线索困难的瓶颈;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整合编辑并提炼类案规则,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客观标准。

在目前的刑事执行领域,由于传统监督模式出现数据孤岛现象,致使相关的线索发现难、整改跟踪难。通过搭建“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平台”,整合社区矫正、看守所监管和财产刑执行等数据,结合人工智能算法,可自动识别异常线索。

譬如,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针对执行领域存在的司法机关未依法转送异地审判本地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等问题,开发了“管制、缓刑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模型”,有效解决了存在的现实困境,实现检察机关对管制、交付执行活动监督过程的覆盖。

此外,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技术性证据的准确性与合法性同样也会影响甚至直接关系着监督质效,因此检察技术部门则可以通过引入快速检测、无人机取证和区块链存证等人工智能新技术,强化证据的客观性,为刑事执行监督提供更强有力的智能辅助效果。

(作者系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此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编号DJ2020D02)结项成果。)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