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11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司法管理责任规范》),突出司法管理责任主体涵盖广泛,构建全市检察机关全院、全员共同管理的责任体系,即以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宏观管理为统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司法管理组织体系。
北京市检察院第十二检察部主任杨静介绍,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司法管理责任规范》是落实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大司法管理具体制度供给,形成“确权-控权-明责-追责”司法管理闭环,进一步将检察履职要求纳入法治要求的轨道。
据介绍,《司法管理责任规范》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有机整合散见于69部不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与司法管理有关的内容,细化司法管理主体的具体职责,使司法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全文包括总则、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司法管理职责、办案部门司法管理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司法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司法管理协同职责、管理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和附则等7个部分。
《司法管理责任规范》坚持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自我管理与其他管理、管案与管人并重,体现“大管理”定位,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管理责任体系。同时,落实检察业务管理职责“统”与“分”相结合的工作要求,立足司法管理责任配置因专业分工、工作职责、权限级别不同而各有侧重的特性,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纵向体现级别越高维度越宏观、横向体现责任越大配置越精细要求的司法管理职责,合理分配各类司法主体的管理责任。
杨静介绍,司法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对象是各司法管理责任主体。具体看,区分集体和检察人员两类,相关单位和部门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司法管理职责,导致出现重大司法办案或者管理问题,应当承担司法管理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司法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司法管理职责,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应当承担司法管理责任。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