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澍楠
■ 案情概述
原告郑某与李某曾是同窗好友,李某于2023年8月2日向郑某提出借款请求,郑某通过支付宝的余额宝及“花呗”功能向李某转账共计4996.25元,其中余额宝支付了2600元,“花呗”扫码支付了2396.25元。李某于同年8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郑某归还了3000元。随后在9月1日,郑某再次利用“花呗”功能借给李某2250元,李某之后通过支付宝向郑某还款2450元。到了9月15日,郑某又一次通过“花呗”向李某扫码转账2400元。综上,李某尚欠郑某4196.25元。尽管郑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一直未予以返还,郑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裁判
在本案中,大部分借款是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支付,而“花呗”本质上是一种消费性贷款,因此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为郑某出借的该部分钱款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基于该部分钱款而与李某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根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果一方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转账方式为通过“花呗”扫码付款,所以郑某和李某均知晓这笔借款来源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双方都应对合同的无效负有责任。李某应当返还涉案款项,而郑某主张的基于转贷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结合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酌情判决李某向郑某返还本金4000元。
■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中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大部分借款是通过“花呗”这种消费性贷款进行支付,此行为已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所以郑某基于该部分钱款而与李某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郑、李二人均对借款的来源知情,所以二人对合同的无效均应负有责任。
■ 案例点评
“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产品,旨在为资金不足的用户提供先消费后还款的便利,属于消费贷款产品。在本案中,郑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向李某提供的收款码付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转贷,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借款人需归还本金,而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条款均无效。此外,出借人可依法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费,以补偿其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作为主合同的从属合同,担保合同也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涉案款项,而对于郑某关于利息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同时,也提醒公民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当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该款项,不得将该款项转贷给他人,否则转贷行为无效。若转贷行为涉及较大金额,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公民在金融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为的合法性。
(作者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法学硕士)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