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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轮候冻结裁定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2024-09-05 16:31:3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案例分析:关于朱某与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纪某偿还朱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6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保全了纪某在某银行的租金债权,保全期限为一年。该保全系轮候冻结(首轮冻结为李某与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关于杨某与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纪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诉讼过程中,该案同样保全纪某在某银行的租金债权,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保全期限为一年。因纪某未履行,两案于2019年均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案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该租金债权。2018年11月23日,李某案(首轮冻结案件)全部扣划完毕并解除租金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朱某与杨某针对冻结的先后顺序产生争议。

以案说法: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某案轮候冻结裁定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一种观点认为,轮候查封由于还不是正式查封,不发生查封效力,法院送达查封通知的时间并非轮候查封生效的时间,而是法院轮候排序的时间。因轮候查封无法律效力可言,故轮候查封也没有期限一说。即便轮候查封通知书中载明了查封期限,到期也无需续行查封,生效时间应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故朱某案冻结裁定书应自2018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进而2019年07月18日作出的裁定书即视为继续冻结,冻结存在连续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轮候查封对财产不产生正式查封效力,并不意味着轮候查封自始无法律效力。轮候冻结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轮候冻结的法律效力,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冻结日期或期间具有公示效力,对协助执行的单位具有约束力。故朱某案轮候冻结裁定书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轮候冻结的期间,2019年07月18日作出的继续冻结裁定书已无连续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三百七十七条: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人民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后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故朱某案因未注明起止时间,冻结裁定书应自首轮案件李某案解除冻结时发生法律效力,遂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故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继续冻结裁定具有连续性,应认定朱某案为首轮冻结。

实践中,因轮候冻结产生先后顺序争议的案件较多,对此法院如何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需要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该案例系对轮候冻结裁定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予以明确,为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及执行异议的审查提供相应参考。(何煜莹)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