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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推进“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

新疆法院已在全区设立12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2024-08-20 20:44:4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记者8月20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题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近年来,新疆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已在全区设立12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环境资源案件审结率达9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疆华在新闻通气会上对外发布了《新疆环境资源审判报告(2021年1月-2024年7月)》(以下简称《报告》),张疆华介绍,近年来,新疆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全区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40289件、审结39513件,审结率98.1%。

《报告》显示,2021年以来,新疆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22件,在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中引入补植复绿保证金制度,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和非法采矿犯罪,加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保护;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9134件,依法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空气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公正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33件,发挥行政审判对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多元化保护体系。

拓宽生态环境修复发展路径

记者从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近年来,新疆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追究涉危险废物违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凡是有可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令环境污染者、资源破坏者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责令其恢复原状。在履行方式上,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新疆各地法院探索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法院裁判文书后附详细生态修复方案,确保裁判结果有益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推动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33件检察机关起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46户牧民非法改变草场用途总面积7646亩,草原生态环境破坏价值1214942元,法院在判决书后附生态修复方案,被破坏草场全部得到修复,还漫山遍野的牛羊、飞驰的骏马,一片栖息的绿色草场。

2021年以来,新疆法院判决环境破坏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43782274.59元,恢复被破坏林地草场44946.52亩,补种林木55980棵,增殖放流鱼苗价值32.4万元。

持续深化一体化司法保护

新疆法院还配合行政职能部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重点文物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助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准确界定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生活环境安全。

全区各级法院依法支持环保、林草等部门非诉执行案件,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涉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案件,有力支持行政机关行政监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在审理张某等多人盗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等4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附带民事被告张某等7人赔偿古墓地回填等费用99588.6元。该案保护了古墓葬的文化价值,引导全社会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助力修复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新疆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在全区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12个,遵循自然规律,注重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2022年6月,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与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哈密分局共同签署《关于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哈密白石头林区设立新疆首个集惩治、教育、修复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合力。阿克苏地区则建立4家异地补植复绿司法修复基地,累计补种树木3万余株。

据介绍,新疆法院进一步推动环境多元共治,形成“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新格局,以更强的担当精神做好生态安全的守护者、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捍卫者、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和生态文明事业的建设者,奋力开创新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