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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从全面走向纵深——治理网络暴力规范网络空间

2024-06-17 11:31: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方禹

近年来,网络空间不断形成并发展为网络社会,网络社会运行不断改善人们生产生活的方式。与此同时,网络空间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命题。

其中,网络暴力是近期来重点需要治理的对象。传统的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借助网络空间的广泛、即时、虚拟等特点,演化为网络暴力的形态,对受害人造成更为严重的侵害。网络暴力往往在短时间内集中形成大量网络言语攻击,甚至发展为电话、短信、私信等骚扰行为,取证十分困难,也不容易锁定侵权人,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2022年,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集中整治网络暴力行为;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强化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治,同时保障受害人的维权渠道。今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文旅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出台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方式回应网络暴力信息治理问题。通过法治手段治理网络暴力,标志着我国网络法治体系建设从全面走向纵深。

新时代以来,我国适应网络空间形成并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持续开展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规定,明确了网络空间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准则,有效规范了网络空间健康运行。然而,类似于网络暴力这类典型乱象,网络特征明显、侵害性突出、后果极为严重,有必要进一步通过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将其精确纳入法治框架,明确治理主体、治理模式以及法律责任。

从治理主体来看,《规定》确定由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文旅、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这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即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部门职责及相应分工。《规定》也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坚持多元共治的基本思路,确定了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用户等主体的责任,其中特别强化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关键主体的义务。

从治理模式来看,《规定》强调预防预警和处置保护。网络暴力行为具有瞬时性的特点,一旦形成就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伤害,甚至于难以逆转。因此,网络暴力信息治理重在预防,《规定》对此用专门一章规定了预防预警措施。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行为,则需要强有力的干预措施,及时制止并最大程度降低影响,《规定》对此分别规定了“信息和账号处置”和“保护机制”,通过丰富的措施手段应对网络暴力信息。

从法律责任来看,《规定》对网络暴力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一方面,《规定》转至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顶格设置了最高十万元和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以及规定了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规定》的出台,是治理网络暴力的阶段性法治成果,相信通过《规定》的贯彻落实,能够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国家治理网络暴力的成果和效果,持续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促进形成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作者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


编辑: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