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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口头承诺风险大,书面合同不怕赖

2024-05-08 16:16:24 来源:法制文萃报 -标准+

□ 潘锋 黄倩倩

● 故事梗概

王某是位酒庄的老板,苦于口才不好报名参加了演讲特训班。同期的贾某常在学员群里“传授”理财心得,并宣称曾经帮客户从1个亿操盘到5个亿。王某手头正有闲钱,遂先后向贾某转账28万元用于投资所谓的金融衍生品外汇平台。二人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仅通过微信联系,王某不清楚该平台全称、操作流程以及投资真实的盈亏等情况,全程由贾某使用他个人的账户操作,买入卖出亦由贾某决定。几个月后,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欲撤回投资,贾某告知平台的资金无法到账。经王某多番催促,贾某仅偿还了部分投资款,而当王某尝试再次联系贾某时,才发现自己已被其从微信好友中删除,遂将贾某起诉至法院。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仅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并未明确反映该款项具体用于投资何种理财项目,王某亦无法说明具体的投资平台全称、运营主体、操作流程,其认为贾某将资金用于投资外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金融法规,因而主张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贾某向王某发送的微信“正常的这种交易的话,都不会折什么本金的”为贾某对于理财投资项目风险的个人判断,且王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清楚投资行为与储蓄不同,本身即具有风险,故王某认为上述表述构成保底承诺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原告、贾某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协商终止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且已就结算金额协商一致。而根据上述协议,贾某尚欠王某3万元未退还,故贾某应予退还。

●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书面合同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通常需要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口头合同则是以口头方式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并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从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双方订立了口头委托理财合同,法院据此进行裁判。

● 典藏之语

古谚有云“恐后无凭,立字为据”。书面合同是固定各方权利义务与风险安排的重要方式。书面合同一方面可以通过预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挥避免争议的风险防范作用,另一方面合同中清晰的权责划分也督促各方全面履约。尤其是在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权利主张者而言,书面合同可谓是“权利凭证”。投资者不能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应当就委托事项、投资的盈亏分担等以书面合同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