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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法|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吗?

2024-04-26 14:00:29 来源:法制文萃报 -标准+

□ 雷玲

■ 案情回顾

袁某和张某是大学同学,2011年2月,袁某与张某在无锡市登记结婚。婚后,袁某被公司派往北京长期工作,张某则一直在无锡照顾两个孩子和老人。直到2018年,张某带孩子前往北京与袁某共同生活。2020年,张某发现袁某出轨,和第三者在外同居,后袁某承认此事,并表示想要离婚。2020年12月,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想要挽回这段婚姻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2021年9月,袁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照顾家庭较多,而袁某不仅存在出轨、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况,还存在婚内转移大额财产的情况,是过错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折价款、银行存款等)袁某应当少分或不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录音、照片、视频,证明袁某出轨、与第三者同居,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袁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袁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破裂,现袁某要求离婚,张某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张某主张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情形,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确能证明袁某存在出轨行为导致离婚。袁某向他人转账45万余元属于在离婚诉讼中大额转出财产的行为,数额超出了正常的日常生活开支水平,袁某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作出解释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法院认定袁某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袁某存在与他人同居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过错方,判令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折价款、大额转账等)的70%,袁某分得30%。

■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过错行为,同时,袁某还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考虑到袁某是过错方,根据袁某的过错程度,并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判决无过错方的张某多分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夫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但也不是完全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所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通常也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完全“净身出户”。

■ 律师短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说这是对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一柄利刃,是对无过错方的有利保护,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是夫妻感情维系的前提,也是夫妻的基本义务。一方若是违反了夫妻之间基本的忠实义务,离婚时就要面临承担过错责任。夫妻之间即使感情破裂,离婚时也要冷静、理性。如果因为想自己多分财产,就恶意隐藏、转移、毁损共同财产,想使得对方少分财产,那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作者系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