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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皆可视为电子证据

2024-04-26 07:56:0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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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全面明确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内容、方法和要求,切实解决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难题,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供清晰指引和有效方案。

□ 新政解读

□ 本报记者 万静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逐步由线下拓展到线上。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新要求,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一般的行政执法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都涵盖哪些范围?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固定适用场景有哪些?注意要点有哪些?电子数据证据如何进行查封扣押、检查分析、存储保存?这些在实际司法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混乱、模糊、不规范的难题,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得到破解和明晰。《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4月7日起施行。

明确提取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2021年修订后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对于推进电子数据证据立法进程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新增“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作出相应规定。同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中明确,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在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但在顶层设计层面,涉及电子数据取证以及规范取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为了填补市场监管法规体系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空白,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有效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此次《暂行规定》最为吸睛的亮点是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类型进行了明确。

根据《暂行规定》,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据此,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音视频属于电子数据,而以模拟信号存储的磁带、录像带等音视频就属于视听资料。

《暂行规定》还对常见的七类电子数据类型进行了列举: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证据(书证、物证)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的依据。《暂行规定》有效解决了公众和执法人员对于电子数据定性认识不清的问题,同时可以让执法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采用不同的固证方式。”

明确电子数据取证适用场景

电子数据证据较传统证据具有更高的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如何及时、有效、合法地运用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已成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亟须解决的难题。

此次《暂行规定》全面明确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内容、方法和要求,切实解决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难题,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供清晰指引和有效方案。

根据《暂行规定》,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还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对电子数据原始介质进行查封、扣押。

同时《暂行规定》也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的适用场景及注意要点。比如针对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这种取证方式,《暂行规定》提出,现场无法直接提取,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对存储介质做唯一性标识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查封、扣押前后的状态。要保证在不解除查封、扣押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前后应当拍摄被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查封、扣押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查封、扣押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充电线、数据线或其他必要的连接附属品要一起查封、扣押。

再比如,针对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暂行规定》规定应当制作笔录或证据报告,并采用截屏、录屏、录像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记录以下信息: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提取的日期和时间;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

对于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暂行规定》明确,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执法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据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中缺少电子数据取证相关制度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只能参考公安、法院等部门电子数据取证相关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法规体系的空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和实效性。这既是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的一项实践创新,也是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举措。

明确电子数据取证记录要点

随着消费复苏,消费市场违法行为仍多发易发,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约了合法经营企业健康发展,甚至导致劣币驱除良币。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着力促发展、护民生、守底线,不断加大对违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暂行规定》的出台将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严厉打击违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更好保护合法经营主体权益,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东提出,新业态新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侵权假冒、个人信息泄露等破坏正常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频发,违法当事人普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开展办公、经营、交易、管理活动,证据材料逐渐由书面材料向电子数据转变,要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必须采用电子数据取证推进案件查办。《暂行规定》重点在实操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适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难的问题。

《暂行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需记录的要点。比如,结合执法需要,《暂行规定》强调笔录制作的内容要素,执法人员可以选择在《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文书中记录。同时对笔录中应列明的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笔录内容要素和记录要点,尤其是在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复杂性,应在笔录中记录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提取的日期和时间、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及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为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指明应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取证要素,明确电子数据取证步骤,有效避免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