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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4-04-24 10:27:03 来源:法治网 -标准+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为城市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但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往往存在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的矛盾较大,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产生纠纷的现象。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符娟法官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装电梯引纠纷,阻拦滋生“矛盾树”

文昌市某住宅小区A幢共有六层十二户。2022年4月份,该幢住宅楼就加装电梯事宜征询业主意见,业主均签名并同意加装。之后,加装电梯事项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备案等流程,并在A幢楼梯出口进行公示、张贴,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2022年10月份,该幢101户不同意原审批通过的电梯设计方案(未载明从三楼开始加装电梯通道),当日部分业主召开临时会议决定从三楼开始安装电梯,二楼不安装。实际施工时,因施工人员从二楼开始建造电梯通道,101住户阻拦施工致使加装工程停工。该幢其余10户业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阻挠、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理情理定纷争,审判培育“幸福果”

法院审理认为,加装电梯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特殊事项。本案中,征求业主意见时,电梯加装设计方案尚未进行公示,业主签字同意加装仅视为参与表决程序。公示期结束后,在未履行表决同意程序的情况下,加装电梯办理备案手续,案涉电梯加装事项表决程序不合法。

虽然案涉小区A幢楼房加装电梯表决程序不合法,但是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已经取得了占有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实质同意,案涉电梯加装项目已履行了报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备案等流程,且电梯加装的位置亦未对二被告通行、采光等存在明显影响,超出其适度容忍义务的范围。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二被告阻拦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各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二被告停止对案涉小区C幢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的妨害行为。

司法践行价值观,齐心浇筑“和谐花”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应当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完成报建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也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营造一个以和为贵、和谐共处、宽松礼让的生活环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司法审判。文昌法院在审理邻里纠纷时将继续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从法律层面平衡利息、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构建自由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贡献积极的司法力量。(巩英超)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