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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进班房

2024-04-12 11:29: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李兆娣 通讯员 宋姝凝

房屋所有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买受人的情况被称为“一房二卖”,这种行为大多数是民事纠纷,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出卖人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依法审结李某某“一房二卖”合同诈骗案。针对李某某因房屋涨价后悔卖出,采取“一房二卖”的行为,通州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提要: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隐瞒将已购买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一房屋出售给张某,并被张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于2017年1月10日与王某通过房产经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骗取其购房款。后王某于2017年1月10日至17日间,在北京市通州区等地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李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李某某收到钱款后用于网络赌博等。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通州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一房二卖”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要综合事件的起因、行为人履约能力、交易情况等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案中,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出售给他人并被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的情况,仍然与被害人通过房产经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有能力过户且有资金进账的情况下,并无积极履约或退款的行为,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后用于赌博等消费,事发后通过失联来躲避履约,结合案件事实能够综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官提示:

对于买房人来说,一是在合同订立前应审慎调查房屋情况。可以通过线上查询、线下前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或实地查验房屋等方式获取相关房屋产权信息,如有发现房产存在抵押、民事纠纷等情况应当谨慎签订合同。二是合同签订后要及时主动推进后续流程。尽量缩短交易周期,对于暂时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可以选择预告登记、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方式尽最大可能防止“一房二卖”情形的发生,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三是权益受损后及时寻求救济。发现遭遇“一房二卖”后,买房人与卖房人协商不成的,需及时对卖房人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合理的直接财产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卖房人来说,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如实告知房屋权属和实际使用情况,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而恶意违约,引发赔偿损失,甚至特定情况下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房产中介公司来说,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虚假情况,协助买卖双方确保房屋顺利过户。

编辑: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