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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体现价值导向 小案例阐释大道理

2024-03-28 15:21:08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展示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海东法治故事的生动实践。

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知识产权等多个审判执行领域,《法治日报》记者从中梳理了4个典型案例,体现司法裁判中的鲜明价值导向,通过个案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

高空抛物引发恐慌

刑民双责俱应承担

2023年5月21日19时许,马某某因家庭矛盾酒后打砸家中物品,将南侧卧室窗户玻璃打破,玻璃碎片掉落至楼下商业步行街,后又将家中一花盆从窗户扔出坠落至步行街,引起过往群众及商铺营业人员的恐慌。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住所窗户安装防护装置、在商业步行街其住所所在路段安装监控设施,张贴道歉信并在市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将物品抛掷到楼下步行街,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其抛掷的重物足以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现实危险性,应认定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其高空抛物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其高空抛物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在其住所窗户安装防护装置、在商业步行街其住所所在路段安装监控设施两套。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依法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同时,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民事责任,旨在警示教育潜在高空抛物者,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对引领全社会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微信群内辱骂他人

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023年1月3日22时许,王某乙因其与王某甲之间的误会,在酒后前往王某甲单位寻找王某甲,双方发生争吵。其间,王某乙对王某甲实施殴打。当晚,王某乙又在王某甲单位食堂微信群内辱骂王某甲,并将其与他人涉及隐私的聊天记录发至群内,该微信群成员多达一百人。王某甲认为王某乙辱骂自己并散布其隐私,造成自己名誉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乙酒后殴打王某甲,并在多达一百人的微信群里对王某甲进行辱骂,同时将王某甲与他人涉及隐私的聊天记录发至微信群里,其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王某甲的社会评价,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可认定王某乙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甲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据此判决王某乙书面向王某甲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后发布,张贴在王某甲单位公开栏内,道歉信内容不得少于五百字,张贴的时间为5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人人都是自媒体,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但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权益都要付出应有的代价。本案的处理提醒公众在使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和表达情绪时,应当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自觉以友善、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约束自身言行,促使网络生态更清明、社会风气更清朗。

婚内出轨多次转账

违法悖德理应返还

王某系某公司老板,马某于2018年在该公司打工期间与王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王某自2018年至2023年期间共向马某微信转账赠与款项10万余元,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其中多笔转账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王某的妻子张某2023年10月发现丈夫王某与马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马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赠与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未征得配偶同意或追认,受赠者非善意取得,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本案审理中,马某对于“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赠与款项的合理来源。经法官调解,最终马某认识到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道德规范,亦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扣减其向王某转款的2万余元后,自愿返还张某赠与款7万元,并自动履行完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大额资金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当受法律保护,此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对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给予负面评价,对王某擅自向马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予保护,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大力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承包工程层层转包

员工受伤仍需赔偿

2020年4月28日,乐都区某牧业公司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将羊圈扩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后某建筑劳务公司又将承包的羊圈扩建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周某,而周某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赖某。

2020年5月,本案第三人李某被赖某雇佣至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同年6月10日下午,李某不慎从工地约2.8米的高墙上跌落至地面受伤。2020年9月15日,李某向海东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海东人社局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经调查后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劳务公司对被告海东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以职工是否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本案中某建筑劳务公司因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海东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予以维持,驳回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诉讼请求。

因建筑工程行业存在层层分包情形,使得农民工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困难,本案就是在违法分包关系中承包人认为劳动者不是由其直接雇佣所以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使得受伤的劳动者迟迟得不到民事赔偿。本案的裁判明确了违法转、分包中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体现了工伤保险立法本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同时,对于提升违法转、分包关系中各方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建筑工程领域依法用工、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编辑:蒋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