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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4-03-28 15:11:4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饶伟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在法律位阶上的衔接。消保法于1993年制定并颁布,经过2009年和2013年二次修订,距今已有十年之久。《实施条例》作为消保法的下位法,对于消费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中涉及的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责任,做了更细的划分和梳理,对于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活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在以下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细化和完善做了规定,包括: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不得采取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即通常所称“大数据杀熟”的禁止;对于以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不能在扣费后做事后提醒;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提供直播营销相关主体的信息等内容,方便平台发生消费争议时依法科学、快速、高效解决问题;对预付费经营模式的规制,明确提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可能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产生影响的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以及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更时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针对电话营销模式,将拨打商业性电话纳入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实施的禁止性行为,等等。

从上可见,《实施条例》在承接具体落实消保法的过程中,也及时回应了在消费领域新模式、新业态中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同时也与其他部门规章做了衔接,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消费者在处理消费维权方面的精细度和准确性。

比如,就普通公众常遇到的预付费经营模式而言,对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要求停止收取预付款,并应在决定停业或迁址前,告知消费者,否则,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依据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将“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使我们国家就预付费模式的管理,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级均有规定,实现了法律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作者系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编辑: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