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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是企业防范刑事风险的必由之路

2024-03-28 13:21:39 来源:法制文萃报 -标准+

□ 王亮

■ 案情回顾

山东某国有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因沼液外运与当地无业人员陈某签订了沼液运输协议,陈某通过伪造河北某农村合作社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夸大了该合作社具有吸纳沼液的实际能力,骗取了该公司信任并承运了全部外运沼液。对此,山东公司未予实地核实。在沼液运输过程中,由陈某组建的车队未按照运输协议指定的地点倾倒沼液,山东公司也未予全程跟踪监督,事后在明知有违约违规倾倒沼液的情况下,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导致过量沼液随意倾倒农田及非灌溉区域,引发当地种植群众不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司法裁判

山东公司曾因违规倾倒、贮存、处置沼液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先后被予以4次行政处罚。在未予审核陈某是否具备消纳沼液资质的情况下,该公司与陈某签订沼液清运协议,陈某雇佣16名货运司机使用经改装的罐车拉运沼液,随意倾倒至农田致使作物大面积减产,擅自倾倒至国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威胁饮用水安全。经查明,陈某提交给山东公司的土地承包合同系由其伪造,夸大了能够吸纳沼液的土地使用面积,山东公司监管不力、失职漏查致使含有重金属成分的沼液清运造成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有毒物质认定的相应证据标准也发生变化,在涉案公司积极主动修复治理土地后,检察机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 法条解读

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第一个罪名。为强化环境资源治理、打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先后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该罪名内涵及外延进行补充完善,以调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机关的新要求。

本案中,企业违规经营行为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之所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是因其与陈某每次签订协议前及支付运输费用均有公司会议纪要,法人代表对陈某雇佣车队随意倾倒沼液的行为知情并放纵,主观方面具有间接故意,倾倒沼液所在地位于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沼液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律师短评

企业经营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民商事行为,遵循市场交易规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然而,企业经营活动中常常存在法治意识淡薄、管理监督缺失等问题,看似节约成本的小事往往容易转化为企业致命的大事,特别是在食品、环保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加强企业合规经营和治理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对于企业家而言,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合规治理已经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成熟的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法治经济,企业家既要当好市场经济的运动员,又要当好企业风险防范的裁判员,只有“一岗双责”“一肩两挑”才能保证企业不偏不倚、行稳致远。因此,企业家应当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1.树立“合规才能发展”的法治观念,增强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让合规经营成为企业生命和价值品牌。2.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的规章制度,从人到岗、从上到下做到管理层、业务层等全方位立体化规制,特别是对于涉及人、财、物的关键人员和关键岗位,要细化操作规程和制度设计,力争实现企业管理的顶层设计不出现制度性法律漏洞和空白。3.设立企业合规官或行使相应职能的专职部门,确定专人进行全链条合规审查和管理,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启动避险机制,实现合规不落空、事事有人管、违规必追责的良性循环发展格局。4.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外部监督机制,吸纳律师、专家、职业经理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员全程参与企业合规治理,积极听取意见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企业合规文化。

(作者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