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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养老待遇 二择其一余款退还

2024-03-24 08:39:5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杜永清

“上个月的养老金已经发放到位,这下彻底安心啦!”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蓉电话回访退休人员老李时,老李这样说道。

老李出生于1951年,在宝鸡市某企业工作期间,因意外眼睛受伤,于1981年2月病退,每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1987年,老李被录用为宝鸡市渭滨区卫生局盲人按摩医生,2011年4月从基层卫生院退休,每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

2018年,经当地人社局调查,认定老李属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决定自2018年7月起同时停发老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并口头告知老李须自行作出选择保留其中一个。

老李不服,遂提起诉讼。经指定管辖,2019年3月,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某区人社局作出同时停发老李两份养老保险待遇决定的行为违法,对老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2019年4月1日,某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作出《暂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告知书》,某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出《暂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告知书》,让老李在两种保险待遇中作出选择,具体确定保留何种待遇,之前暂停发放的养老金待选择后一并核算。同时,为了保障老李家庭基本生活,按其供养人口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暂向其发放生活费2256元。

老李认为,自己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错误不在自己,属于养老金监督管理漏洞,发现重复领取问题后,不应退还多领的养老金,遂于2019年6月、2021年10月两次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被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也被裁定驳回。2023年10月,老李向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认为,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无不当之处。案件调查过程中,人社部门态度积极,有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随后,检察官向老李解释养老金的相关规定和解决方案。最终,老李同意检察官的意见。2023年12月,老李和其原工作单位等四方坐在一起,共同签署了“重复领取待遇清退及协助抵扣”确认书,至此,老李的两份养老金待遇问题成功得到解决。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详细讲解相关政策,摆事实讲道理,并进行情绪安慰,最终老李对办案人产生信任,并接受建议,积极配合了行政机关工作。

编辑:王瑞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