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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亿人的监护困境 谁来破解

2024-03-04 10:05:0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我国的监护制度正在进行改革中,改革内容之一是引入非近亲属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为了让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促进能够担任监护人职责的监护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法治日报》记者 陈 磊

春节假期结束后,网上流传了一句话:春节过后第一天,有两亿人被“无情抛弃”。

春节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都意味着团圆和欢聚。但春节假期过后,年轻人又将离家返工。这种团圆过后的孤独,对于老人们来说,更显苦涩。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超2.9亿人,占全国人口的21.1%,而这其中,空巢老人占比已超过一半。

有研究显示,2030年,空巢老人将达到两亿人。

而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和北京市老龄协会近日公布的《老年人监护问题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事实无人监护、处于监护困境的老年人数量明显上升。

在1611名被调查者中,长期空巢老年人约占40%,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老年人共占约40%,老残一体家庭约占13.7%,有子女但不愿意监护的老年人约有8.35%。有近80%的老年人担心,出现突发疾病或遇到意外情况时,无人料理紧急医疗救治、身后事等相关事务。

多位有监护需求的受访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监护组织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优于自然人,他们更希望将自己余生托付给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社会监护组织,但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能够作为意定监护人的监护组织凤毛麟角。

老人的监护选择难题

年近80岁的北京市民李萌(化名)和80多岁的丈夫都是某科研机构退休人员,家中还有一个50多岁的女儿。女儿有智力及精神多重障碍。

不幸的是,李萌丈夫两年前因脑血栓摔了一跤,送进医院后经临床诊断多重疾病长期住院,已不具备照顾残障女儿的能力。

这让李萌面临一个难题:一旦夫妻俩都失能失智,女儿又属于智力及精神多重残障,谁来监护他们?而且,夫妻俩离世之后,谁又来监护女儿呢?

她首先想到了亲属中的后辈,其中一位是女儿的表哥。但当她向其提出此事时,对方不情不愿。考虑到其他亲属没有合适人选,她只好放弃请亲属当自己和女儿监护人的念头。

时间一晃到了2023年10月,李萌遇到了今年50多岁的北京律师杨君。

杨君告诉李萌,如果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谁来监护这个问题,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监护。按法律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或近亲属可以成为老人的监护人。

二是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是如果前两者都缺失,或不能尽到监护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被称为公职监护或“兜底监护”。

李萌所在的科研机构有一个扶助残疾人的部门,给予李萌一家特别是李萌的女儿很多帮助。李萌也非常信任该部门。因此杨君建议李萌选择意定监护,由组织担任监护人。

法律要求意定监护组织必须是独立法人,由于该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属于该科研机构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企业。经过多方沟通和解释,这家国有独资企业愿意担任李萌一家两代人的监护人,一旦李萌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由这家国企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对其女儿履行监护职责。

2023年11月,李萌向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国际遗嘱中心、中国法监护中心主任王觉敏接待了她。

根据李萌对未来生活安排的想法及诉求,结合她的家庭成员、财产现状,王觉敏了解背景情况后,提供了咨询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综合性问题解决方案,代为草拟形成落实方案的系列法律文书,帮助她完成了意定监护及监督、监护委托、遗嘱指定监护、生前预嘱以及财产安排等一系列公证事项。而且,李萌朋友的儿子同意担任其意定监护的监督人。

2023年12月中旬,此宗涉遗嘱、监护公证综合性法律服务案件办理完成,李萌对自己未来的生活安排总算踏实和安心了。

王觉敏的感触是,尽管目前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等监护制度,但仍存在现实中的落实难题,特别是可信赖的能够提供监护服务的社会监护组织欠缺。

在杨君看来,能在较短时间内给李萌找到社会监护组织、监督人并进行公证,超出了她的想象,“比较感慨”,因为她所接触的很多类似家庭走不到这一步,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难题是,社会上缺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

心智障碍者的监护困境

今年60多岁的梅林(化名)与丈夫育有一个孤独症儿子,为了解决夫妻俩老去之后孩子的托付问题,她多年前已经关注到意定监护,“(意定监护)给我们指了一条明路,但我们最苦恼的是,意定监护社会服务组织凤毛麟角”。

梅林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央企担任技术人员,55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我忙于工作时,很少考虑自己的晚年生活和孩子的将来;等我退休时,孩子也成年了,从职高毕业后没有地方去了,我才感觉事情越来越迫切,就是怎么把孩子的后半生安排好”。

梅林的丈夫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梅林有两个妹妹,但都在国外生活,只有一个外甥在北京居住。

梅林并不想把照顾孤独症儿子的责任强加给外甥,毕竟这是一辈子的事情,外甥也没有义务这么做。

一个偶然的机会,梅林接触到意定监护,认为这就是自己将来的选择。她的想法是,通过意定监护与社会监护组织签订协议,在夫妻俩老去之后,由后者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像从事一种职业一样安排孩子的事务。

但几年过去了,梅林发现,在北京可供选择的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组织很少,“没有机构可选”,同时也没有负责监督监护组织的机构。

“如果没有监督人,我怎么能够放心地把儿子的一辈子交给监护服务组织?”梅林期待,“提供监护服务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供我们这样的家庭去选择”。

杨君有同样的情况。她有一位孤独症儿子亮亮,今年20多岁,已经完成了初中和职高教育。

她同样很早就开始关注意定监护,想着如何为亮亮安排好未来的生活。一开始,她想找亮亮的表哥表姐担任监护人,但想着同辈人一年见不到几次,互相之间也缺乏了解,能否尽到监护职责是一个问题。而在社会上,确实少有专门提供监护服务的组织。

找不到社会监护组织怎么办?

杨君的想法是,仅是呼吁和倡导是不够的,要躬身入局踏踏实实去推动。既然不少家庭面临同样的问题,为什么不自己去做呢?

2017年年底,来自北京、上海、湖北等地的部分孤独症人士家长在安徽省金寨县发起了“星星小镇”项目,该项目由家长投资,按照成年孤独症托养和家长养老的“双养”模式开展建设,其中包括意定监护模式设计。

杨君即是其中一名家长。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着同样经历的人士并不在少数,仅在一个500人的孤独症家长群里,就有许多家长盼望社会监护组织“尽快搞起来”。

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肖扬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有心智障碍者2580万人,涉及家庭人口8000多万。由于心智不健全,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认知能力受损、语言表达和自控能力差,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的监护。

肖扬以孤独症障碍者举例说,我国最早诊断孤独症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岁月的流逝,早期诊断的孤独症障碍者已经在50岁左右,他们的父母也年老体衰,失去了持续监护照料的能力,而且,从父母角度看,他们会遭遇医疗救治和入住养老机构难等困境。比如,因为患病需要抢救,须有子女签字,但是其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到。

“更令这些父母忧虑的是,自己一旦离世,心智障碍子女的监护职责由谁来承担?家庭财产是否还能用到孩子身上?确定谁为监护人才能保障孩子未来的生活质量?这成为萦绕于这些父母心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肖扬说。

公开资料显示,在国外,意定监护是比较普遍采用的成年人监护方式。日本最高法院近20年监护人统计数据显示,随着老龄化率不断提高,由第三方(非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比例逐年上升,从2000年的10.0%增长到2020年的80.3%。

在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看来,我国传统上实行居家监护、亲属监护,这也是目前社会上的主要形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无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障家庭、空巢家庭,在监护人方面,这些家庭难以做到由自己的子女、近亲属来担任监护人。

孟强认为,因此,我国需要多元化的监护方式来保障被监护人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2013年7月1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规定了成年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公共监护和意定监护。

肖扬认为,民法典的规定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要,特别是意定监护效力优于法定监护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心智障碍者家庭两代人的监护难题。

多名有监护需求的受访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缺乏血缘关系,自然人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其监护能力和道德操守更容易受到质疑,而监护组织相对自然人要更稳定。

据一家提供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介绍,一个社会监护组织可以在4个方面帮助老人:行为援助、财务管理、健康服务和情感支持,自然人很难一个人全面承担起这些职责。自然人是一个人在做监护,社会组织是一群人、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和一个机制在做。自然人监护是私人行为,全凭良心,很难监督;社会组织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公权力监督,公开透明。与自然人相比,社会组织专业性强,资源丰富,更有能力处理老年人的各项监护事务。

孟强认为,虽然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供了意定监护的基本制度依据,但社会监护组织目前尚未“飞入寻常百姓家”,一方面可能是人们在观念接受上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如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监督制度等。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认为,民法典虽然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但是社会监护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相关细则仍需完善,比如,意定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职责与社会工作中的“照护”有显著区别,社会监护组织培养监护理念需要时间。

“监护监督环节也存在不足。被监护人意思能力的缺失(无法监督监护人是否按本人意愿)让原有的监护体系失去平衡,仅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意定监护协议或并不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重大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可能需要事前和事中监督。新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规则的完善等实践也需要有步骤的展开。”李欣认为,这都导致社会监护组织难以满足人们的需要。

相关配套制度需逐项完善

根据公开信息,一些地方已经在探索建立社会监护组织。

2020年7月,上海市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尽善监护服务中心。2021年11月,广东省第一家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成立。在北京,2023年10月,北京市老龄协会结合本地的服务实践经验,组织专家团队制定并发布了《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

但在受访专家看来,促进社会监护组织有序增长并提供意定监护服务,还须在诸多方面发力。

孟强说,我国的监护制度正在进行改革,改革内容之一即是放开监护人的范围,引入非近亲属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并且强调政府民政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的兜底责任。因此,为了让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促进能够担任监护人职责的监护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例如,在社会层面开展担任监护人职责的法律知识和照料看护代理等技能的知识普及、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关社会组织的注册、执业等提供便利,完善监督监管制度,为被监护人提供物质层面的帮助帮扶和法律层面的保障。

李欣认为,应该以意定监护制度的地方性实践和案例为蓝本,逐步在地方性立法中对社会监护组织的监护监督作细则性规定,监护监督措施包括监护协议登记、社会监护组织主动监护报告、民政等部门的监护审核等。

“探索新型的社会监护服务机构运营模式,引导监护关系中各利益主体间良性互动,推进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的互补。”李欣建议,还要加强对担任意定监护人的社会监护组织的法律指引。明确“监护”与“照护”“陪护”的职责区分;允许依监护类型界分监护职责;围绕“协助决定”的监护理念,规范社会监护组织监护人的监护权限和义务;明确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

在李欣看来,加强对承担意定监护职责的监护组织的法律治理也很有必要,比如,规定担任意定监护职责的社会组织的专业资质、监护框架、监护的开始与终止、担任监护人的利益冲突和回避等细则。

李欣建议,为促进意定监护制度对个人养老需求的回应,未来在积累大量实务经验后,在“尊重自主决定权”及“协助决定”理念指导下,立法机关应出台有关意定监护制度的单行法规,或由司法机关出台监护实施细则。

“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得到较为广泛地运用,同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比较简略,相关司法解释只是补充规定了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问题,未来需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意定监护制度,实践上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在立法层级中得到确认,让意定监护制度能够生根发芽。”孟强说。

他认为,相关部门可以围绕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工作,例如,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意定监护的监督监察制度,从事意定监护相关任务的社会监护组织及个人的组织、培育、管理制度,以及对需要设立意定监护特定弱势群体的精准帮扶制度等。

“在具有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的一些国家,要求双方在达成意定监护协议后,还要将协议在公权力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以便交易第三人进行查询,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避免事后的纠纷。”孟强呼吁,未来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规定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使这一制度能够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与第三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意定监护制度的预期功能。

编辑: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