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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网络发布女性隐私视频被认定构成侮辱罪

2024-02-02 10:35:3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女性私密视频被其他人发布在网上,检察机关指控这种行为涉嫌侮辱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专家认为,此举有效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严厉惩治了擅自散播、发布他人私密视频、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违法性行为,对执法、司法部门处理类似案件起到了示范、参考的作用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1月25日,在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时态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报告透露,当碰到女性私密视频被其他人发布在网上这一情况时,苏州检察机关的处理办法,即以侮辱罪提起公诉。

这一案例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冲上热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认为,检察机关就女性私密视频被其他人发布在网上事件依法指控为侮辱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做法更加有效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严厉惩治了擅自散播、发布他人私密视频、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违法性行为,对执法、司法部门处理类似案件起到了示范、参考的作用。”苗全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此前一般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认定

据悉,李某曾在境外网站发布有完整人脸信息的“一夜情”女性隐私视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涉嫌侮辱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

苗全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恶意传播他人不雅(裸体)视频,给社会和被害人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有可能触犯两个罪名,即强制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此前,国内对“一夜情”或前男友在网络上发布女性的私密视频,一般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认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我国刑法中对于淫秽物品有明确定义,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彭新林认为,平时情侣之间拍摄的私密视频,更多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能泛化解释或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如果情侣分手后,一方为了报复,把另一方的隐私视频在网络上发布,是实施侮辱的手段行为。因此,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难以准确、全面评价整体犯罪行为。

苗全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本案件中,将女性的私密视频发布到网络上,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永久性的创伤,更甚者,会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选择轻生,社会影响恶劣。

苗全军表示:“检察机关的行为不仅依法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抚慰。此案件切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能够为执法、司法办案人员提供可参考的办案思路和思维方法,从而使得法律法规得以统一运用和实践。对于具体案件,参考此案件可以规范和限制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特殊性。”

“此案件的处理办法,有利于指导并推动公安机关对法院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进行有效协助,对搜集案件证据提供保障,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能够提升审判效率,此案件可以为尚未裁判的案件提供参考,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司法效率。”苗全军说。

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

记者搜索发现,近年来,将女性隐私视频发布到网络上等网络暴力案件屡有出现。

比如,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2)粤0513刑初124号案。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郑某是男女朋友,邓某因不同意二人分手,将其之前拍摄的两段不雅视频上传至一成员达200多人的微信群,并恶意捏造郑某从事卖淫服务,同时公开郑某个人信息。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邓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起公诉。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遂依法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此前召开的惩治网络暴力的发布会上介绍说:“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周加海介绍说,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

周加海指出,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苗全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提起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不能够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侮辱情节严重,其诉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自诉人自愿撤诉;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导致有罪判决比例偏低的因素。

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

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也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网络暴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诉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继续依托“净网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依法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暴力案件,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案件,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