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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侵害发生 护佑学生健康成长

2023-12-28 14:52:34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周莹莹 张婉青

长期以来,因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校园侵权纠纷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校园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此类侵权事件一旦发生,无论是孩子受到伤害或是伤害到别人,都会引发相关家庭的痛苦和不幸。

近年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之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厚植法治土壤,撑起法治蓝天。《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梳理了巨野法院审理的4起校园侵权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起社会关注,尽力避免此类案件发生,合力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殴打同学理应赔偿

学校尽职无须再赔

2022年10月18日,某中学学生张某与丁某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住院,巨野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殴打行为成立。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现张某已履行完毕。

张某履行赔偿后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冲突,学校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承担其赔偿丁某损失的50%份额,即4463.91元。

法院认为,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经常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根据某中学的上述规定及做法可以看出,该校多次对学生强调严禁斗殴、群殴,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该班班主任也多次在班会上要求学生不准打架斗殴,杜绝打架、骂人,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可以认定学校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学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同时,张某已满十六周岁,对学校教育事项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触犯学校校规,在教室内打伤同学,张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赔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集聚地,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如果学生有意对抗或回避学校的管理,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承办法官表示,学生课间打闹伤害事故在学校偶有发生,发生此类案件后,无论是受伤的学生家长还是导致人受伤的学生家长往往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该有责任或者应该承担全责。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是否担责要看学校具体工作中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担责。

校内约架致人伤残

均有过错各担其责

刘某与席某、于某、高某均为巨野县某中学学生。2023年3月13日19时许,刘某在学校男厕所内与席某等3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约架”。席某等3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导致其受伤。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胫骨远端骨骺分离。经司法鉴定认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75日。刘某出院后,找3名学生家长商量赔偿事宜,但是他们拒不赔偿,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诉称已与于某、高某达成和解,两人各向其赔偿15000元,且已履行完毕,遂申请撤回对于某、高某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席某、席某父亲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费用的50%即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席某产生纠纷,后约架摔跤并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高某、于某也殴打了原告,原告之伤系被三被告殴打过程中所造成,三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不同意追加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过错责任的放弃。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被告席某、高某、于某承担5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负。原告撤回对被告高某、于某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席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258.43元。

承办法官表示,在校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时,不能通过“约架”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应采取向老师、家长报告的方式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同时,也提醒社会大众及各教育部门,打造法治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全社会共同努力,一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校园伤害事故再发生。

体育课跑步被撞伤

三方责任共同承担

花花和明明均是某中学学生。在一次体育课上,花花、明明和班上其他同学一起,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沿着操场的环形跑道跑步。中途,花花发现自己的鞋带散了,为避免跑步途中被鞋带绊倒,她在没有远离跑道的情况下弯腰系鞋带,被后方的明明撞上并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花花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脑骨内上踝骨折、左桡骨颈骨折。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花花诉至法院,要求明明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花花和明明虽然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初中生,明明对自己所从事体育活动的危险性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在跑步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但其疏于对前方道路的观察,面对突发情况,躲避不及,存在明显过错。而作为初中生的花花,对于群体活动需要避免踩踏的安全意识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在群体跑步时未远离跑道即弯腰系鞋带,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人群集聚的跑步活动,学校更应当教育和管理学生注意避免发生踩踏。但经查看监控视频,未能看出老师在学生跑步前要求学生检查鞋子的环节,且在跑步过程中也可见其他学生在跑道内系鞋带,老师没有进行制止和管理,显然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确定由明明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花花需要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校园安全是教育机构的重点工作。体育活动更应时刻把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要常抓不懈,可安排专门时间给学生讲解体育课的安全教育理论,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学生运动的安全氛围,避免运动伤害的发生,切实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课间嬉闹摔断门牙

学校家长共担责任

小徐与小李是某小学学生,2022年5月20日,两人在下课休息时打闹嬉戏,小李不慎将小徐推倒,致使小徐的门牙被摔断。

随后,老师把小徐送到村里的诊所治疗,因小徐持续肿痛,又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最终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致使小徐牙根坏死。事故发生后,涉事三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徐将小李、学校诉至法院。

为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三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询问案情,并组织校方和学生家长进行调解工作。承办法官结合校园监控录像,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案情及责任承担,向当事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劝解各方平心静气解决纠纷,并以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宗旨,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三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小李及其父母赔偿7500元,由学校赔偿3500元,当场将案款履行到位。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在校小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自身存在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也要强调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老胡点评

中小学校发生的各类侵权和人身伤害案件一直是牵动学生家长神经、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中小学生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做事易于冲动,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薄弱,因此,相互之间的争执冲突时常演化为侵权与人身伤害后果。同时,由于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在体育运动中也易出现导致人身安全问题。

避免中小学校园侵权和人身伤害,应当多管齐下,学校、家庭和社会协同联动、同向发力。一方面,要深入、有效地开展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使中小学生在相互交往中做到尊重彼此、文明礼貌、团结友善,理性面对分歧,妥善解决争执,消除暴力倾向,杜绝拳脚相加。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补短板、堵漏洞,进一步强化学生人身安全管理措施,尤其是在学生体育活动中,一定要筑牢安全防线,责任到位,消除一切易于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胡勇

编辑:蒋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