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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遗嘱无效问题出在形式要件上

2023-11-24 15:48:3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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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遗嘱的形式、效力等问题作出诸多新的规定,对社会公众认识以及司法审判理念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报特选取了有关遗嘱继承纠纷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促进公众正确理解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遗产管理的法律规定,防范化解家庭纠纷,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自民法典施行至今年6月底,该院审结的继承纠纷中,确认有效的遗嘱共计92份,有22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无效占比约20%。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

新类型遗嘱形式要件很关键

二中院审理过一起因形式要件不符,新增类型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件。

赵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乙先于韩某去世,其子为赵小某。

赵小某于诉讼中提供赵某乙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赵某乙,在此特立遗嘱: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由儿子赵小某全部继承……”该遗嘱除落款立遗嘱人及两证明人签字为手写并捺印外,其余均为打印。赵小某主张该遗嘱为赵某乙自书遗嘱。

本案庭审中,赵小某陈述遗嘱系其用家里电脑打印,两个证明人是其请来的,是父亲让其请两个朋友来见证一下。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赵小某另于诉讼中提交韩某视频遗嘱两段,据此主张韩某将相关遗产由赵小某继承。该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亦未记录日期。赵某甲对该遗嘱也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赵某乙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赵某乙的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赵小某在一审庭审期间表示该遗嘱系由赵小某代为打印,而赵小某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其次,关于韩某的视频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故该遗嘱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该遗嘱,不予认定。

主审法官表示,遗嘱的要式性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保证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遗嘱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录像遗嘱等无效率偏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开始至今年6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负责继承类纠纷审理工作的民六庭,共审结相关案件79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128件,其中,能明确遗嘱类型的案件为101件。法官表示,在22份无效遗嘱中,自书遗嘱4份、代书遗嘱4份、公证遗嘱1份、口头遗嘱1份、打印遗嘱6份、录像遗嘱6份(这6份录像遗嘱涉及5起案件)。

主审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不同类型遗嘱中,认定无效比例差异大。如24份公证遗嘱中,仅1份被确认无效,为各类遗嘱中无效比例最低;录像遗嘱(共6份,6份无效)、口头遗嘱(共1份,1份无效),无效比例高达100%。

法官表示,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遗嘱有效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涉及的财产有处分权、遗嘱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具体明确等。在认定无效的22份遗嘱中,15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3份因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无效,1份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效,3份因遗嘱内容存在瑕疵无效。因法定形式要件不符合被认定无效的占比近七成。

由于部分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等;有的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审判实践中,对法定类型遗嘱形式要件的把握趋于严格,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由于遗嘱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也没法提供相关证言或接受法庭盘问来证明自己的遗嘱是不是真的,因此遗嘱真伪性审查成为案件审查的难点和关键点。

在现实的案例中,有的所谓“遗嘱”其实是在字条或日记中的片段,仅附带几句对财产分配的话语;有的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存在多种解释;有的对遗产内容指向不明,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有的用词模糊,仅设定了遗产由谁管理使用,未对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指定;有的实际上把别人的财产当成了自己遗嘱范围内的财产……这些内容,仅通过遗嘱文本难以判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亦无法对遗产进行确切分割。

法官表示,订立遗嘱的群体虽然逐步扩大,但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仍然还多是老年人,有人立遗嘱时已处弥留之际,部分自身患有疾病。在二中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反对方多以立遗嘱人年事已高,身体状态不好主张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对此提出建议,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比例最低。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但应注意满足关于见证人、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

同时,持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法官特别提出,遗嘱内容应具体明确,可适当增加一些生平经历、感情偏好等个性化陈述,提高辨识度,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