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常常重复交叉超职责范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明确四种情况不得制定行业标准

2023-05-25 20:49:3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分享: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要求,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修订起草了新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规定,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但下列情况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国家标准的;(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三)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43个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管理73类行业标准,备案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总量达7万多项。但行业标准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不协调、超出政府职责范围、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使用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未按时复审、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为此《意见稿》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在行业标准管理中的职责,明确行业标准的代号和范围审批的严肃性,规定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制定行业标准不能超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范围。 

此次《意见稿》还增加了行业标准实施和复审相关的内容。原《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行业标准的制定环节,《意见稿》增加了标准替代转换、组织实施、解释、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复审等内容。针对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标准没有相应的标识问题,明确复审结论实行公告制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规定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了相同标准化对象和内容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的处理期限。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