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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泳池迟迟未开 预付卡费理应退还

2023-03-31 14:44:34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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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张建芳

面对健身房的各种花式推销,很多消费者都难免心动,但在发现健身房的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时,退卡却十分困难。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瓯北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办理健身卡引起的消费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家住永嘉县的刘女士是游泳健身的忠实爱好者。2022年10月,刘女士收到永嘉县某健身俱乐部的宣传推广传单,便详细咨询起了办卡具体事项。销售告知刘女士,健身房拥有四季恒温泳池,可方便游泳爱好者开展锻炼,现在办理可享受价格优惠。于是,刘女士当场便花费2595元办理了一张为期三年的健身卡。

办理健身卡后,热情高涨的刘女士想尽快开始游泳锻炼。但健身房承诺开放的游泳池却迟迟没有动静。刘女士多次询问,得到的回复均是即将开业。

眼看时间越拖越长,两个月后,失去耐性的刘女士萌生了退卡念头,多次与健身房工作人员沟通,健身房均表示不能退款。协商无果,刘女士诉至永嘉法院瓯北法庭,请求健身房退还其缴纳的费用。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健身房同意归还刘女士办卡费用2295元,原告撤回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本案中,该健身房以办理会员年卡的方式,向刘女士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游泳场馆,健身房未按照约定提供设备及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合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消费合同前,要仔细研读合同,对合同内容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关注有效期、次数、退款规则等合同条款,警惕霸王条款,同时可要求商家将承诺事项于合同中写明,并妥善保管所签订的合同及商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等,以便维权之需。

编辑:蒋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