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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人身保护令再升级

2023-03-31 10:49: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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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具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是一种典型的补充和完善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恋爱分手后被骚扰,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在1月1日以前,这并没有被纳入家暴法中共同生活人的范畴,不过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后,分手后被骚扰的人有了法律武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前任的恐惧

上海市的赵琴(化名),2022年11月与前男友分手,不过,分手后,没有轻松,只有噩梦。前男友“每天频繁打电话、发送微信骚扰赵琴,带有大量的侮辱性字眼”。

“要疯掉了,有人帮帮我吗?”2022年12月,赵琴在论坛里发了一条:“被已分手的前任纠缠怎么办?”的帖子,得到了100多名正在或者曾经受前任骚扰女性的回应,她们或被前夫、前任男友死缠烂打,或面临隐私遭曝光的威胁,甚至正在承受前任在家门口围追堵截的恐惧。

2022年12月底,赵琴带着超过2000张被前任骚扰、恐吓的聊天记录截屏图,找到了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希望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属于恋爱分手之后的骚扰,今年1月1日后我们可以尝试申请。”张玉霞说。

张玉霞讲了一个更极端的例子,“我的一个朋友一直遭受家暴,尽管通过诉讼离婚了,但对方一直纠缠她,最后矛盾激化,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一桩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命案。”

“如果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是结果就会变得不同?”张玉霞说,此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只适用于家庭暴力,而她的朋友与前夫并不在一起生活,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朋友的不幸遭遇令张玉霞深受震动。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她建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的主任,知名反家庭暴力律师李莹认为,家暴的本质就是权力控制。

李莹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暴力并不会随着离婚或分手就自动停止。相反,没有了法律约束,这种暴力关系会更严重。”

很多家暴一线从业者都会由此提到2020年的拉姆案。

2020年9月14日,30岁的拉姆(本名阿木初)在阿坝州金川县观音桥镇的家中直播时,拉姆的前夫唐路拿着油桶进了房子,泼油、拿打火机和匕首胁迫,扬言要点火把。后点燃汽油导致燃爆,唐路受伤逃跑,拉姆90%的身体面积重度烧伤。十余天后,拉姆因重度烧伤抢救无效去世。

两人婚姻存续的十多年间,拉姆遭受多次殴打。从生完第一个孩子坐月子期间就开始被打,而后的动手往往因为一些琐事——可能是打牌输钱心情不好,可能是因为发生口角,大多时候是因为拉姆要回娘家。2020年6月两人离婚,后唐路多次找拉姆要求复婚被拒绝,因此心生怨恨。

“就像拉姆案一样,由于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确认,施暴者会因为自己无法再施加有效控制,使用更加残酷的暴力形式。”李莹说。

各地法院试水

今年2月,赵琴终于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成为上海市首份对终止恋爱关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也意味着,前男友今后如果再对她实施暴力,或者骚扰、跟踪等,将视情节轻重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 很多法院也陆续开出了第一份因“分手后被骚扰”的人身保护令。

1月1日,成都崇州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针对“恋爱分手后骚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双方均为在校学生,男方李某某在恋爱分手后,多次在短视频账号上发布女方陈某的就读学校、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并进行侮辱,因此引发女方同学及老师的议论,导致其因压力过大而厌学、长期失眠甚至自残。

最终,陈某选择起诉男方,崇州法院也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男方继续纠缠、骚扰陈某,禁止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否则将视违反情况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2月1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市首份在恋爱关系中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补充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举例,有关反家暴的规定,修订草案有一条重要的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很好地弥补了现行反家暴法的局限。”冯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该规定具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在冯媛看来,就是一种典型的补充和完善。

冯媛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基本法,反家庭暴力法是专门法,前者与后者有交叉但不重复。两者关系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关系是一样的。至于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加以细化。

她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两者的关系是,反家庭暴力法里有具体规定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没必要重复。但前者没有规定和不足的内容,后者可以补充,同时对于前者法律中的原则,后者“需要重申,以保持原则上的一致性”。

在她看来,“零家暴”太理想,一个理想的社会里面可能都不一定有“零家暴”,因为家暴不看是不是有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形成了暴力侵害就是家暴。

冯媛更期待的是对家暴的“零容忍”,“国家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相当于禁止家暴”。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