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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

2023-02-28 19:26:52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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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永清

自行补充侦查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自行依法收集、调取证据的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一项法定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由于法律对“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两可”授权,部分检察机关往往优先选择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补充侦查,但重“退补”轻“自查”的做法可能导致办案效率不高,因为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时间拖得较长;而取证不到位,也可能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够,对非法取证等不能及时发现,这些都使得执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推进,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程度越来越高,需求内涵更加丰富,相应地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指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创新作为,提供更高质量检察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履职方式,检察机关能动司法就是要自觉、积极、主动从事执法工作,而不是被动、消极、机械从事执法工作。

以能动司法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可以避免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查而不清的情况,是依法履职尽责的要求,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检察权全面充分实现的必要选择。

首先,增加亲历性,增强办案自信。对于侦查刑事案件来说,公安机关第一手取得案件证据和涉案人情况,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第二道工序”。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亲自查看刑事案件现场、核实关键证人等补充侦查,比单纯地审阅案卷证据要感受更深,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案情,减少对在案证据真实性及证据之间是否存在虚假的怀疑,有助于对所办案件方向的把控。

其次,提高诉讼效率。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效率也是司法追求的目标,对涉案人来说,效率显得更为迫切。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往往降低了诉讼效率,检察人员对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及时自行侦查可有效固定证据,补强证据,免去程序之累。对大量普通刑事案件,检察人员“自己动手”自行补充侦查尽快结案,可降低“案-件比”,提质增效,对考核亦大有裨益。

同时,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还可以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提升侦查能力。不少从事刑事检察的人员都有过从事侦查工作的经历,在侦查上可以说是轻车熟路,通过办理刑事案件中自行补充侦查,在办案中钻研,进一步提升侦查能力。在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中也能更好地引导公安人员全面充分取证。

此外,检察机关能动司法还可以更好地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往往深入一线,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取证,对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排除非法证据有重要的作用,从中发现侦查活动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纠正。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梁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