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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自律约定 公司赔偿四十万元

2023-02-28 19:20:06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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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海萱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与宣城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公司)存在着买卖业务往来,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两家公司签订了《廉洁自律约定书》,约定宣城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浙江公司人员给予回扣等,如浙江公司人员存在索要的情形的,宣城公司应当拒绝并向浙江公司内审部门进行反映,不得隐瞒。如违反上述约定,宣城公司需要向浙江公司承担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

此后,浙江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员工涂某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原料供应商所送财物,并为相关供应商在原料供应过程中谋取利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法院判决涂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书中载明,涂某承认曾多次收受宣城公司的业务回扣款合计10万余元。

浙江公司认为,宣城公司严重违反《廉洁自律约定书》中约定的廉洁义务,于是将宣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252万余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廉洁自律约定书》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宣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关于违约金金额的认定上,浙江公司诉请宣城公司支付违约金252万余元已超出合理性范畴,经综合考量酌定违约金为40万元。浙江公司诉请宣城公司赔偿损失,但未就该诉请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亦未对该诉请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海宁法院判决被告宣城公司给付原告浙江公司40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在企业间的交易往来中,尤其是涉及采购、销售、工程等环节,可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作为经营者,不得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企业将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签订并履行廉洁自律约定,不仅是企业遵守合同规则和商业道德的体现,也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应有之举,更是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廉洁文化制度建立和实施的社会责任。

编辑:梁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