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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代表杨松建议: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2023-01-27 16:05:1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在近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沈阳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杨松提出了关于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建议。

杨松表示,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相较于1996年版有着重大的变化,为了切实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适应辽宁省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切实必要。

为此,杨松从五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行业协会是为政府、企业、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协调的自律性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最了解本行业培训需要、培训目标及培训发展状况,可以根据本行业的实际需要切实拟定该行业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长、培训方式等,这就为职业教育不断完善规划、明确特定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与方向,提供不可替代的服务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这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是建立职业教育的公示程序。通过一定的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将职业培训的机构、培训的内容、培训的时长及适合的群体等内容进行公示,建议对这样的公示规定必要的程序。这种公示不仅可以让更多的群体了解到可以参与的培训,使职业教育的发展更加大众化,民众尽可能多地参与其中,还便于国家机关对相应的培训进行管理,便于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各种主体对职业教育进行监督,客观上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三是确立企业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企业进行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等。在职业教育过程中,企业进行的培训至关重要。将职业培训作为一个教育内容,如果仅仅靠学校,那么师资力量、资金情况可能并不能全面覆盖,因此,就需要校方与企业相互合作,互相补短,确立学校主导,企业执行的新兴职业教育体系。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开展中短期的技能培训。可采取独立办班、校企联合培训等形式,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校企合作式培训项目。确立企业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对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培养优秀职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是充分保护职工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企业应当以年为单位给予职工一定的带薪职业培训机会;确有能力的企业可以承担一部或者全部的培训费用,要保障全体职工的同等的培训权利。在保障员工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的基础之上给予员工最大的接受培训的支持,不仅能使职工的职业技能提高,同样会使员工对企业更加有归属感,给企业创造更大的收益。

五是加强对职业培训资质的审查监管。对职工的培训,首要的问题便是谁来对职工进行培训。挑选职业培训的师资至关重要,应当对教师的资格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职业培训的师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教师、资深专业人士、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与职业(工种)联系较紧密的技能培训班的师资,由培训机构根据岗位用工要求,聘请符合相关条件、有一定资质的人员担任。单期培训班的教师人数根据培训内容的实际需要确定。加强对职业培训资质的审查监管,是职业教育的重点问题,只有对教师资质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才能做好对职工的培训工作,达到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目的。

编辑:刘紫薇

审核: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