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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办理首例茶条槭树盗窃案

2022-11-07 11:41:04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作者: -标准+

滥伐盗伐国家保护树种行为属于盗挖还是盗伐?近日,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当地首例茶条槭树盗窃案。

检察院查明,2021年4月,王某风联系胡某平收购茶条槭树,并雇佣民工在太白县盗挖7棵茶条槭树。一个月后,王某风收到买主胡某的近2万元购树款。山林承包人发现茶条槭树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太白县检察院对胡某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胡某平给予行政处罚。同年8月,太白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其余4人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村村民,且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便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矛盾化解工作,促使被告人退赔4名被害人1.6万余元。

太白县检察院认定该案嫌疑人破坏森林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让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补植补种,对造成的资源破坏进行补偿。基于此,该院向太白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被告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承担了3000余元的生态修复赔偿费用。

最终太白县公检法达成一致观点:该种行为属于“盗挖”,而非盗伐。“伐”树后树木必然死亡,行为实施当场就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挖”的目的是移走栽种,其行为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树木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因此,以出售为目的盗挖价值数额较大的野生树木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罪。本案是太白县首次以盗窃罪处理的该类案件,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意义。(张亚红)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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