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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年人赡养案应坚持调解优先

2022-09-30 17:05:30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作者: -标准+

□ 刘朝娟 彭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涉赡养类案件不断增多,笔者对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以来审结的128件赡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该类纠纷呈现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诉讼能力相对欠缺。部分老年人年迈体衰,当遭受虐待、遗弃时,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尤其是农村地区老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普遍匮乏,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诉求。

二是精神需求易被忽视。有一些空巢老人的诉求是希望子女平时多回家看望自己,但子女长年出门在外,经常不与家中老人联系,导致老人产生“被遗弃感”。

三是履行义务效果不佳。赡养纠纷起诉前,大多经过当地村委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父母与子女矛盾积怨已久,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后,易导致矛盾再次升级。

四是案件执行难度增大。以精神赡养方式裁判的案件,在执行中往往陷入“两难”,如不采取拘留手段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如采取拘留手段,则拘留期间被赡养老人将无人照料。

针对上述四个问题,笔者建议人民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应对:

一方面应加强诉前多元解纷。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广泛对接基层解纷力量对赡养案件实行调解前置,调解中注重弘扬“和为贵”“孝为先”的传统文化,充分吸纳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乡贤人士等非诉力量参与诉前调解,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另一方面要优化立审执职能。主动与非诉调解组织对接,对诉前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审理,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实行预约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能动诉讼服务,确保赡养案件都能及时立案。审判环节设立赡养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所有赡养案件均归口审理,审理中强化庭审的教育功能,注重弘扬孝老敬亲美德。审理中对有调解可能的,再次邀请非诉调解组织参与调解,诉中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对子女长期在外且有精神赡养需求的老年人,注重在调解判决结果中探索线上关怀的履行方式。执行环节注重围绕亲情做文章,动员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主动沟通,引导当事人消除隔阂,达成和解,必要时积极邀请村委、非诉调解组织参与执行。

同时要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养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优良传统文化,定期深入村庄、社区、企业、广场、养老院等地开展法律讲座,增强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法治意识。

只有依法、高效、妥善化解涉老年人的赡养案件,建立符合老龄化需求的法治环境,才能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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