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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行政监管应落实柔性执法理念

2022-07-30 21:44:5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 李才利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果发展不稳定,很容易出现大量工人失业问题。笔者拟从建筑行业的行政监管为切入路径,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出发,探索如何落实柔性执法理念,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营造更宽松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

行政处罚对建筑行业的发展会造成压力,较大力度的行政处罚及其衍生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也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的影响。企业可能因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而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此外,随着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及其网络化,行政处罚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更加容易被竞争对手获取并用于业务竞争。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建筑行业营商环境与行政执法监管存在矛盾。行业监督管理主体多、行政监管执法硬度强、失信联合惩戒不规范等问题都可能影响企业发展和经营的连续性。而企业信用修复不畅通、政府主动服务意识不足、审核效率低、修复周期长、过程手续繁琐等情形的存在,以及因无法全面彻底消除影响,在“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查询平台上仍存在失信处罚信息,也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建立健全柔性执法一体推进机制。

推行跨部门统一联合执法。针对建筑行业存在“多头治理”、监管权与处罚权分离的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完善针对建筑行业的“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模式”,统一各部门执法尺度,严禁层层加码,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落实柔性执法政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实现行政目的,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全面推行适用“首违不罚”等新规则,同时适度调整处罚方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措施。

建立行政合规实体激励机制。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应被纳入“首违不罚”的适用对象,或者作为“主观无过错”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在包容免罚清单等予以列明,同时积极探索信用合规承诺不予以联合惩戒等机制,促使企业完善自身管理,培育合规文化,避免重复违法。

完善建筑行业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失信约束制度的规范和完善需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程序、惩戒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罚相当。同时,还需加快建立一网通办机制,规范督促商业查询平台的信息同步撤除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彻底的信用修复服务。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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