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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随意摆放货篮致顾客摔伤致残

2022-07-26 19:28: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菜场工作人员上架货物时,货篮随意摆放在地面,八旬老人路过不慎被绊倒导致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阿婆在上海奉贤某生鲜公司经营的菜场购物时,因该菜场的工作人员在上货,将菜篮随意放置于附近转角处地面,张阿婆走过该地面时不慎被菜篮绊倒。张阿婆入院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后经手术及多次门诊复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92394.37元。经鉴定:张阿婆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阿婆将生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生鲜公司赔偿相关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8392.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鲜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最大限度避免消费者受到侵害。菜场内工作人员随意将菜篮放置在地面,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通行安全,可以认定生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阿婆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张阿婆作为成年人,疏于对现场环境的观察、未能采取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法院酌定张阿婆自身承担20%的责任,生鲜公司对张阿婆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8598.02元。被告生鲜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118878.4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法院判决生鲜公司支付张阿婆113878.42元。

(崔宁)

■法官说法■

近年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案件屡见不鲜。对于利益的追逐可能让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忽略了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由于疏忽等过失致使消费者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

审判实务中,判断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也应充分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编辑:蒋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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