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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荣誉》遇上民间纠纷,法律这样解

2022-06-30 20:14: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 通讯员 杨洁

近日,聚焦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常的电视剧《警察荣誉》热播。该剧讲述了4个见习民警在八里河派出所历经各类案件洗礼,并在老警察的言传身教下迅速成长,最终成为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故事。剧中的民警脱离了以往警匪片中的威风凛凛,回归到日常琐事,处理老百姓的家长里短,让观众深切体会到基层派出所工作的艰难和复杂。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面对婚姻家庭、小额借贷、邻里矛盾等纠纷,民警李大为、杨树等人想方设法为民解忧。

本期【追剧学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带我们来捋一捋剧中涉及的民事法律知识点。

场景一:乔家的女儿因为感情纠纷自杀,其父母认为,女儿的死跟男友有脱不开的干系,男友明知女儿有自杀倾向而放任不管,是他害死了女儿,因此频频造访派出所,要求男友一家赔偿。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乔家女儿的死,其男友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需具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因感情纠纷自杀的,除相约自杀外,大概率是自杀者自己的选择,但在特殊情形下,一方的先行行为对自杀结果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原因,或者一方负有因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而没有作为时,需要对对方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剧中,乔家女儿和男友恋爱过程中产生矛盾,但均未实际采取自杀等过激行为。在乔家的女儿再次向男友发出自杀威胁时,男友未以重视,没料到乔家女儿真的自杀身亡,此情形下,男友既不具有与死者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也不具备积极作为义务,因此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场景二:曹建军、杨树接到一起遛狗吓到小孩引发的纠纷案。遛狗的老人孙某没有办理狗证,也没牵狗绳,吓到小女孩之后还装病晕倒,索要钱财。孙某的家属更是不依不饶,甚至采取砸门、泼油漆等极端方式威胁孩子的父母。面对纠纷,曹建军、杨树“曲线救国”,主动挖掘孙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将闹事的孙家人移交到扫黑办,孩子的父母为了获得安宁,签署了调解书。现实中,面对孙家人的行为,法律还有其他解决办法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遛狗不牵狗绳属于违法行为。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剧中,孙某出门遛狗不牵狗绳,已经不仅是违规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了,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如果孙某的狗对小孩造成了伤害,孙某不仅要面临罚款,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场景三:接警过程中,李大为遇到了在公交车上装晕倒的老人王建国。送医后,医院确诊王建国肝硬化晚期,需要住院治疗。王建国没有医保,也没有钱,且被家人抛弃。一番辗转,李大为和师傅找到了王建国的儿子王刚,但王刚因其父家暴,拒绝赡养王建国,并拿出了断绝抚养关系的证明。经过李大为的劝说,王刚最终去见了王建国,但始终拒绝捐献肝脏。现实中,拿到了断绝抚养关系证明的王刚,是否可以拒绝对王建国承担赡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只能因死亡或收养等关系而终止,父母子女间签订的断绝关系、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因此,王刚对王建国依然具有赡养义务,但为父母捐献身体器官并不属于子女必须承担的赡养义务,王刚有权决定是否为王建国捐献肝脏。

场景四:夏洁偶然得知陈警官的女儿佳佳曾遭遇继父的性骚扰。李大为、杨树和赵继伟一气之下找到佳佳的继父,与其发生冲突,视频被人拍下。佳佳的继父拿着视频到派出所要说法,扬言要让李大为等人脱掉警服。好在佳佳偷偷保留了被继父性骚扰的视频,继父看到视频后,不敢再嚣张。那么,女性遭遇性骚扰,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呢?

民法典实施前,女性遭受性骚扰,一般只能适用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来进行维权,但强制猥亵、侮辱罪,要求犯罪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这就抬高了女性维权的门槛。

民法典则弥补了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规定的缺乏,首次在人格权编中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因此,如果遭遇了性骚扰,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注意取证留存,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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