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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游客温泉内摔骨折 经营者被判担责七成

2022-04-29 16:06: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标准+

陶女士在北京市某温泉度假村游玩时,在泳池更衣室处滑倒骨折,后陶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温泉度假村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并最终判决温泉度假村赔偿陶女士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21年5月,陶女士通过微信预订了温泉度假村游玩的门票,在当天下午游玩过程中返回泳池更衣室时,因地面有水,在陶女士已经按照度假村要求穿着相应拖鞋的情况下,仍然滑倒受伤,伤情经诊断为掌骨骨折(右Ⅳ),全休一个月。

陶女士以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度假村称认可陶女士滑到的相关事实,但认为陶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陶女士玩的是水上项目,肯定有水,在相应的地点有标识,提醒顾客注意。陶女士是成年人,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其滑倒是因为自己没有尽到谨慎责任导致的,所以陶女士应该对其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陶女士各项合理损失为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行、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陶女士在度假村经营的场所内摔倒受伤,度假村作为场所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度假村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陶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泳池更衣室内行走,其应对自身安全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由度假村对陶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宿鹏涛)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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