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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

2022-04-29 16:05:41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作者: -标准+

新闻发布会现场。实习生常烨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4月27日电(富丽娟、实习生常烨)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召开。

据了解,《条例》立足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改革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与原《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相比,在整体性、框架性设计上更加突出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和可操作性,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和“六大突破”。

“五大亮点”分别为:

亮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一是明确政府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三是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亮点二是健全标准制定、实施、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条例》实现了从行政管理法向社会治理法的转变。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牧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二是细化了地方标准项目全流程工作要求。三是加强对标准的监督检查。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开展标准评价工作。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专家的方式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和评价工作。

亮点三是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条例》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和其他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亮点四是加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衔接,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支持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联动创新机制。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

亮点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树立标准化意识。《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六大突破”为:

一是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自治区地域广阔,自然条件独特,农牧业特色显著,3个盟属于地区而非设区的市,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工作部门地方标准制定权对推进标准化工作,促进地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是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并重转变。一是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条例》明确了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者发布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等内容。二是健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开制度。《条例》规定,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标准信息,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是明确了标准转化的有关要求。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果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是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一是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明确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考核工作业绩的成果。三是具有基础性、创新性、战略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经推广应用取得显明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等内容。

四是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明确了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建立标准化白皮书制度等内容。扩展地方标准网上公示途径。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五是明确内蒙古标准标识法律制度。《条例》规定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内蒙古标准标识。该标识制度是树立内蒙古产品“高品质、纯天然、生态环保”的品牌形象,探索以“蒙”字标认证促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

六是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明确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并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督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本领域内相关标准化工作。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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