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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拓展反家暴“社会共治”

2022-04-29 16:05:4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漫画/高岳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家庭暴力都有哪些?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如何将预防工作做在前?近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积极探索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探索积累了诸多具有江苏特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条例》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反家暴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明确概念提升全民意识

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条例》中最基础内容之一。为了更加准确、具体界定什么是家庭暴力,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条例》明确,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具体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在传统观念和各种原因影响下,许多施暴者、受害者乃至一些群众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事、私事而不予干预。尤其是家暴受害者,在很多时候选择了沉默,这不仅不能免受将来的再次伤害,还可能使施暴者变本加厉。

为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普及反家暴知识,增强全社会反家暴意识。

依法治国无死角,家暴绝不是私事。《条例》鼓励社会各界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公民发现、制止、报告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2021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就探索将举报家暴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围,已收到涉及举报家暴的见义勇为奖励行为110条,经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实奖励9条,发放资金3600元。

源头预防尽早化解苗头

“要从源头预防家庭暴力,力争对家暴行为早发现、早调解、早干预、早报告,最大限度把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和初始阶段,尽可能减少家庭暴力带来的伤害。”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办公室主任、二级巡视员严艺祥说。

为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暴力预防、排查、处置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通过网格走访、巡查等方式,及时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

《条例》还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工作。应当会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在2020年,“建设100个标准化家事调解社区工作室、培训1万名家事调解员”就被纳入江苏省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目前,江苏已建立419个家事纠纷调解社区工作室,培训家事调解员2.35万人次。

细化措施确保切实可行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种重要制度设计,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方法和措施。

“《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保障制度切实可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介绍。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协助就医、协助庇护和救助、告知受害人权利等工作,根据情节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包括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实施家庭暴力等五种情形。告诫书应当在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时起24小时内出具,包括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等内容。后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条例》设置了专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受理、所需材料、执行主体的职责,以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根据实践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等8项举措。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共治

反家暴工作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一个家庭的事,更不是一个部门的事。预防固然重要,要控制住家暴的“拳头”,最终还得动真格,工作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处置上来,这就需要进一步构建联动机制,完善处置流程。

为此,《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社会共治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建立公权力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同干预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综合预防机制。

为更好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要建立集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于一体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形成联动效应,共同做好反家暴工作。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建立健全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建议事项的落实。

《条例》还提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警情统计数据平台,开展家庭暴力警情的分类统计和分析研判,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大数据平台开展反家暴早期干预回访工作。《条例》还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反家暴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通和信息共享。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家暴警情、家事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回访,是实现早期干预的重要手段。”严艺祥说。

据了解,近年来,常州、南京、南通等地探索将家事纠纷、家庭暴力等信息纳入综治大数据平台,实现了公安家暴警情数据、法院家事纠纷数据、政法网格家事纠纷数据、民政离婚数据等数据共享,打破反家暴工作信息孤岛和防治盲区,联合多部门开展反家暴工作的精准预防、精准处置、精准回访和精准帮扶。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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