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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让行政执法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

2021-09-23 19:27:04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 通讯员 刘洋 梅晓

2021年7月15日,《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由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共8章52条。《条例》精准聚焦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从执法机构、范围、机制、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着力破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中的难点堵点,使改革相关举措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一部走在全国前列、具有河北特色的创制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河北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推进河北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构建权责一致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先行保障改革有条不紊

深化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实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组成部分。2019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乡镇和街道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河北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精神,高度重视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和重点立法项目,努力为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保驾护航。”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条例》的制定是主动适应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平稳有序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抓手。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河北坚持疫情防控和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两手抓”,强化统筹协调,扎实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积累了一系列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治理经验,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了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为河北省出台相关法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解决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突出问题,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执法事项下放给乡镇和街道,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简约高效、运转协调、便民利民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坚持以人为本开辟改革通途

“立法过程中,河北及时衔接上位法有关规定,以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为基础,结合河北有效经验和实践成果,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确保地方立法与中央政策、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主任王大为说。

《条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履职要求,明确执法方式、执法理念,加大培训学习、考核评价,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暴力执法、徇私枉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在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方面,《条例》着力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要求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机制、日常巡查机制、应急防控机制、监督抽查机制等,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统一裁量基准强化精准执法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抓住主要矛盾,在赋权放权、综合执法、裁量基准、信息建设等方面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全力推进基层执法改革相关工作,有效破解县乡两级长期存在治理难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制定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赋权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取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由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直接关系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此外,《条例》特别强调统一裁量基准、强化精准执法,围绕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况,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可以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防止裁量权滥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为了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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